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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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临朐县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八)级部主任、班主任:是所在级部、班级学生安全的直接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有关时段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生身心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分管领导、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汇报,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搞好家校沟通,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工作责任人,要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范和安全工作相关规定。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并报告班主任;不组织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关注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学生在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有危险性倾向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 (十)带班领导、值班教师:在值班期间,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工作责任人。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并搞好监管巡查,保证信息畅通;对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十一)其它岗位人员:门卫、锅炉工、电工、校医、实验管理员、图书管理员等,均为相应岗位安全工作的直接工作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共同保障校园安全。 第三条责任追究 (一)凡学校出现下列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依据有关规定,对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组织责任人、直接工作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学校出现消防安全事故的; 2.校园内和上放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应负责任的; 3.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5.学校出现校舍安全事故及门窗、玻璃、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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