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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皱林波交通肇事案]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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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皱林波,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建水县人,住建水县南庄镇皱伍村228号。被执行人:朱超,男1992年10月31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建水县南庄镇皱伍村344号;被执行人:朱成金,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建水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建水县南庄镇皱伍村344号;
案由:交通肇事致皱林波重伤案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建水县人民法院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诉讼费:¥62421.33元(陆万贰仟肆佰贰拾壹元三角三分整);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利息损失,根据中国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的最低利率每月7.48%计算,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10月25日,2个月零15天的利息为,¥62421.33元×7.45%/月利息×2.5月=11625.97元整(大写:壹万壹仟陆百贰拾伍元玖角柒分整);
3、被执行人自2011年10月25日至至付清全部赔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银行关于个人贷款的最低利率每月7.48%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的全部费用; 4、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5、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的所有费用。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1)建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62421.33元(陆万贰仟肆佰贰拾壹元三角三分整),至今已有贰月壹拾伍天了,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法定责任,被执行人应承担从2011年8月10日至2011年10月25日,根据中国银行个人贷款的最低利率每月7.48%,2个月零15天的利息计算:¥62421.33元×7.45%/月利息×2.5月=11625.97元整(大写:壹万壹仟陆百贰拾伍元玖角柒分整),总计赔偿金+超出逾期的利息总计:¥74047.3元整(大写:柒万肆仟零肆拾柒元三角整)。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 致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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