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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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石河子市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1年,石河子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0400套。分片集中建设廉租住房2500套(含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700套、实物配租100套、公共租赁住房200套),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总投资2.9亿元。   二、组织领导   在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指挥部,由石河子市常务副市长孙长青同志担任总指挥,石河子市副市长张强、王武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房产局、城建投资公司为成员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房产局,负责协调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总体原则   将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实行分片集中建设,建管分离。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配套建设、统一销售管理。   四、工作重点   (一)在继续做好34小区、6小区八棉筒子楼改造的同时,重点启动152团市区内所属危旧平房区域、8小区原毛纺厂筒子楼、151工区平房、63小区原二毛家属区改造工作,启动石河子乡六宫村等区域的旧房改造工作。   (二)组织专门队伍,制定具体措施,集中清理无人管理或已建成区域内零星危旧平房。   (三)大力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11年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800套。其中:集中建设200套,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建设6100套、北泉镇组织建设500套,为企业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创造良好条件。   五、具体措施   (一)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对象和标准。   2011年,石河子市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危旧平房户(棚户区)、危旧楼房户的改造,统一纳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1.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城市常住户口,其中申请人应具有本城市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一年以上,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对于同住的已婚子女符合住房保障范围的可另作为一个家庭单独申报;未婚男性超过35岁、未婚女性超过32岁可单独申报;低保家庭当年需连续享受低保6个月以上(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批准时间起计算);   (2)无房户以及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或居住13平方米以上危房(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   (3)低保及低收入家庭,2011年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线调整为7920元/人/年。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的无房户、住房困难家庭。未婚大龄青年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男须满35周岁,女须满32周岁。   (2)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解危解困房(危改房)、廉租房的家庭。   (3)一户家庭只能申购一次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产权公有,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   1.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住房装修及设备安装标准。   (三)采用多种形式,解决不同层次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2011年市区采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实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不同层次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   对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意向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对象资格每年进行复核。   (四)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   1.政府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   (1)低收入家庭中的危旧平房户暂定为1090元/平方米,无房户暂定为1190元/平方米。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摸清居民购房需求、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将高层、小高层、多层建设相结合,多层暂定为155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暂定为21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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