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民法大纲解读(韦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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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民法大纲解读(韦祎)

2011年法联指南针公开课讲义(名师分析、权威观点) 资料来源:北京指南针司法考试研究中心(2011) 韦祎(民商法博士) 2011年民法大纲解读与知识点精讲 2011年5月 一、民法大纲的内容 (一)原理: 1、民事权利 2、权利主体 3、权利客体 4、权利的内容: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5、权利的变化:意思自治模式——法律行为 法定模式——法律规定、 其他原理——代理、时效 (二)制度(按学习的顺序排列) 总论 合同 物权 侵权 知产 亲属 继承 (三)知识点 (四)具体法条(包括各类司法解释) 二、大纲使用注意事项: 1、大纲仅仅是考察的基本范围,基本要求,不能机械掌握大纲 考察中往往会综合、归纳、交叉 例题: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555多选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2、民法大纲稳定性较强,考生不必花太多时间纠缠于大纲内容的细微变化 (更大程度是供教师制定复习策略时参考) 例如2010年大纲: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 要约的要件 要约邀请 要约的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失效 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 2011年大纲修改为: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 承诺) 三、2011年民法大纲的新增考点精讲 新增考点一——情事变更原则 1、原理:民法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 2、经典案例: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买卖纠纷案(1987年) 最高法在《关于…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指出:“就本案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事变更,即生产煤气表散件的主要原材料铝锭的价格,由签订合同时国家定价为每吨4400元至4600元,上调到每吨16000元,铝外壳的售价也相应由每套23.085元上调到41元,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供给煤气表散件,显失公平,对于对方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3、立法 (1)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A、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B、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 4、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情事”指订约时作为合同基础及环境的客观情况,“变更”指前述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如行为基础丧失、目的不能达到。例如: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限购令) (2)情事变更的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 (3)该情事的变更是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4)须维持原合同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效力: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6、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新增考点二——房屋租赁合同 2009年6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一)租赁合同的特征: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三)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注意但书规定) 解释第2、3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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