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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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

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009年1月19日十三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受侵犯,稳定职工队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交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集体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作为《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集体合同》附件,与集体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续签、同时履行、同时考核。 第三条 本合同由总公司行政代表与工会代表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下属各工程处、二级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合同中统称为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本合同双方以实现公司发展为前提,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自签订生效之日起对企业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共同遵守。 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第八条 公司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一条 公司在提职、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行政应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保证,提供方便。 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护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公司行政,积极向女职工宣传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逐步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生产一线女职工在10人以上的,有条件时,应设立女职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公司按规定每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病及乳腺疾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行政出资。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十九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或流动作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当的劳动;不能调离的,应给予休假两天,休假期间按出勤计算。 第二十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遵医嘱),按正常出勤处理。 (三)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产假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30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30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证明,3个月以内的,可休产假15天;3—7个月的,可休产假30天;7个月以上的,可休产假90天。 三、女职工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 晚育女职工生育时,属于双职工的,给予男方7天的护理假;如男方在公司工作的,经女方单位提供相关证明的,也可给予护理假。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二)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途中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不影响工资。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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