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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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

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是 ?宪法的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性和重要性,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身自由权保障的重视毕竟,宪法只规定基本问题,人身自由权的最终实现依赖于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刑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了一系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类型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刑法还对绑架、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这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惩处,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3?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人,应当在被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在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2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   (二)我国对人身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存在的缺陷   1?缺乏民事立法上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尚未对有关人身自由权的规定,这无疑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疏漏尽管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未明文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大约在立法者看来自由为公民当然具有的权利,无须特别规定” 但无论如何,民事立法无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对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保障的要求的,也是缺少对人身自由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   2?欠缺国际通行的宪法性规定和刑事司法准则   联合国的有关文件和发达国家的宪法,普遍规定有无罪推定原则,主张任何公民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的人,与没有涉讼的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对此,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还如:世界发达国家的宪法中,大都规定有司法审查制度,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有效地防止行政权力可能对公民人身权利等的侵犯我国宪法对此也没有规定   就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而言,如果说宪法是“母法”,那么,刑事诉讼法也是一部具有母性意义的法因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直接相关与人身自由权利保护相关的刑事诉讼规则如有:程序人道性原则、强制措施法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照上述规则,反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侦查程序不公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公检法关系的不科学等   三、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之完善   (一)民事立法上增加人身自由权的规定   纵观各国近现代民法,均将人身自由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和保护日本民法典在709条和710条规定,侵害他人自由,应负赔偿责任奥地利民法典第12条规定:“任何人通过劫持、禁闭、故意非法逮捕他人等手段,剥夺他人自由者,不仅要释放受害者,而且要全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此外,德国、匈牙利和英美等国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自1911年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开始,多次在民事立法中规定人身自由权为基本的民事权利,至民国政府正式制定民法典时,也将人身自由权规定其中,并规定了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在人身权利得到普遍重视的今天,无理由不将人身自由权纳入民事立法,因此我们应尽快弥补民事立法上的这一疏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走中国特色的宪法保护人身自由权之路   1?完善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程序性条款   宪法第37条等规定的实体性条款,已对公民人身自由权进行了最根本的保护但是,殊不知,实体性条款是目的、内容,程序性条款是手段、工具、形式,后者须适应前者需要,否则前者势必落空基于这种认识,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增设以下程序性的条款:任何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证明自己的配偶和近亲有罪的义务;严禁用拷打、残酷折磨、长期拘禁的方法获取口供、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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