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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张丽英三国法16-预期违反合同
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
预期违反合同
中国政法大学 张丽英教授
一、预期违反合同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
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①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②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在甲合同中,货物不符是由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造成的,而情况表明乙合同和甲合同使用的原料都出自同一产地,因此,如果该当事人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这种原料,那么,这种准备使用或已经使用了的行为,就表明该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不按上述条件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中止履行本身就是违反合同。
三、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
依公约的规定,中止可因被中止方当事人提供了履行合同义务的充分保证而结束,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当然,中止除了因继续履行而结束外,也可以因中止方当事人宣告合同无效而结束。
四、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的关系
关于预期违反合同与宣告合同无效的关系,依公约的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在时间许可的情况下,准备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向对方发出合理的通知,使其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分批交付的货物无效的处理如下:①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对该批货物的根本违约时,只能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②如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③当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而各批货物又是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可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例如,当货物是一种机器的不同部件,则各批货物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一批不能履行,则前面已履行的部分也没有意义了。
如卖方可能采取阻止交付货物的措施,当出现可以中止履行义务的情况,即使货物已经交付给承运人,卖方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拒绝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是有时卖方的此项阻止交付的措施在实践中很难行使,特别是在买方安排运输的情况下。但如果买方已经将单据转移给其他的人,承运人则不能拒绝交货。因为上述权利仅仅存在与买方与卖方之间。
预期违反合同案
1998年2月,新加坡狮城家具行向福建某县家具厂发出购买皮箱的要约,要求订购2000只皮箱,并对皮箱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1998年 5月4日之前交货。双方于2月10日正式签约。家具厂签约后即依新加坡家具行的要求,开始生产皮箱。然而3月25日,家具厂收到新加坡家具行的传真,声称家具厂是乡镇小厂,生产能力极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家具厂预期违约,决定撤销合同。家具厂收到传真后,立即给狮城家具行回电说明到3月25日已生产出900多只皮箱,并称依该生产速度,完全可以在交货日完成交货。狮城家具行仅依推测称家具厂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缺乏证据,因此无权撤销合同,这种行为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所作的救济方式不符。考虑到双方以往的友好合作关系,希望狮城家具行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其的义务。狮城家具行对此末予答复。4月30日,家具厂电告狮城家具行,2000只皮箱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好提货准备。但狮城家具行回传真称合同早已撤销,不准备提货。家具厂遂于5月15日同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结论:家具厂并未构成预期违约,狮城家具行单方面宣告撤销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履行提货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福建家具厂是否出现了预期违反合同的行为。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当出现严重的预期违反合同的情况以致达到了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守约一方还有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措施。公约第71条对中止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为:第一,必须是被中止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第二,被中止方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如在甲合同中,货物不符是由当事人所使用的原料造成的,而情况表明乙合同和甲合同使用的原料都出自同一产地,因此,如果该当事人准备使用或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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