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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所得税政策解读-青岛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 三、代扣代缴规定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同时,明确规定,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 四、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 要求工程作业所在地和扣缴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协调,避免重复征税,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五、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参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 六、急需解决的征管问题 1、无法实行明细扣缴的,能否核定征收? 2、办理明细扣缴所属时间的衔接问题? 3、办理税务登记证还是扣缴税款登记证? 4、后续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7号 财税(2014)34号的配套政策 一、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财税(2015)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号 一般规定: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税(2012)27号,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5)63号 (2015)63号主要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同时废止以下两个文件: 国税函〔2009〕2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一、七类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以上七种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 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公告》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三、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况 《公告》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四、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方法 第十四条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必须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 净资产主要依据被投资企业会计报表计算确定。 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比超过20%的企业,其以上资产需要按照评估后的市场价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五、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 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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