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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_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方案
安全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1安环、设备、技术、基建、电器职能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动火作业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4.1.3动土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4.1.5高处作业
4.1.6作业断路作业盲板作业4.2作业申请
4..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审批
4..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特殊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待查。?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环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AQ3028-2008和AQ3025-2008的规定。
5.2.1.2
5.2.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2 规定执行。
5.2.1.4 凡处于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2.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2.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2.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1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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