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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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方案

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制度 0施工安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经常开展安全教育,使人人懂安全,人人重视安全,要把各项安全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确保上述方针、制度的完全实现,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与不定期的对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查出隐患与缺限并责令其及时改正。 1、质量、安全大检查的组织 (1) 公司成立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小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其成员是:安全办主任、技术质量部及各项目经理。 (2)? 公司每月20日—25日对各项目部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大检查,对施工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指导与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2、质量、安全大检查的依据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我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特别要求;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及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其检查细则为国家安全检查细则JGJ59-99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3、质量安全大检查的方式 编写? ? ? ? 审核? ? ? ? 批准? ? 在检查组组长的统一领导下,针对各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 HR/GA-008-2000 将检查组成员分成几个小组(其中安全组是检查组的独立小组之一),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细致的逐项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要记录在案。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项目部管理人员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4、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果的处理 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束后,由技术质量部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并整理成检查纪要,会议纪要以公司正式红头文件发给各项目部。 大检查结束后,公司即召开由公司总经理主持的全体管理人员会议,对质量、安全大检查的结果进行讲评,同时提出有效的整改要求,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结果由技术质量部跟踪检查。 大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奖金考核的依据之一。 5、各项目部除对工程质量及安全施工应随时检查外,每10天应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较大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处罚。 6、施工班、组每天上班前应召开班前会,详细交待作业内容,技术质量要求及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班、组长及时检查制止施工中的违章现象,对于不听劝告的应报项目经理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应予以辞退。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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