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0年农村土地方案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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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60年农村土地方案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建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 ? ? 作者:顾钰民  浏览次数:470  发布时间:2009-11-05  文章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4期 ? ? ? [内容提要]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变革,中。内容是通过改变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另一方面不断推进农业生产力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实践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理论创新,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发展的独特道路,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构成内容。 [关键词]土地制度 变革 产权关系   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土地制度的变革相联系,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容是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清晰地显示了这样一条改革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总是涉及到两个方面的目标:一是通过改变土地产权关系,满足不同经济主体(国家、集体、农民个人)的利益要求,规范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特别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二是通过调整土地关系,使土地制度能够更好地符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以推进农业生产力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但是,土地制度改革的实际效果并不总是理想的,不同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处理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之间也不总是同步的,有时甚至是相矛盾的。一种土地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既定指导思想的影响,从这一意义上说,土地制度的变革又和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伴随实践发展和理论创新不断演进的过程。   新中国建立以后,新生的政权面临的最重要任务就是迅速恢复生产,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在农村,恢复生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实现与土地的结合。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把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大的积极性。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土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小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关系上看,体现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从生产力性质上看,体现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但同时又必须看到,当时实行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首先,土地改革后的农地制度与真正的小农土地私有制还有较大的不同。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对土地制度有着很大的政策干预权。土地改革的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农民分到土地后,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也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并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土地私有权,如对土地的自由支配和契约权。   其次,农民得到的并不是全部的土地产权,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他们根据自己的身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产权是由政府分给农民的。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政府实际上比农民对土地具有更大的权力,或者说,政府掌握着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在土地产权关系上,农民的地位是低于政府的。   土地改革形成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产权关系,实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历史性变革,改变了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个人成为土地的主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满足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这种土地产权关系,一方面突出了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主体地位;但另一方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又在政策的有效控制之下,这种土地产权关系是否发生变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农民个人。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产权特点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并没有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供土地制度的条件,农业生产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把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其结果一定是土地的分散化;另一方面,单个农民的经济能力非常弱小,根本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只能在没有技术进步推动的状况下,靠自己的手工劳动来延续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的分散化和弱小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决定了土地改革尽管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利益要求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对农业生产力进步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并且使这种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得到了土地制度的支持。因此,土地改革以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呈现的特征是典型的小农经济,这是不符合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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