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中报审计方案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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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报审计方案探析

我国上市公司中报审计制度探析 文/周莉 经济论坛 2010年8 月 【摘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中期财务报告审核制度,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施行的是审计制度。而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包括了强制审计和自愿审计。结合美国的中报审核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发展历程,同时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其中报实行审计的可能动机进行探讨,并就如何培育我国上市公司的高质量审计需求提出政策建议,以期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中报审核;自愿审计;自愿审计动机 【作者简介】周莉,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研究方向:审计理论与实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从1991年开始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半年度财务报告,1993年国务院分别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报告。虽然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但中期财务报告并非都需要进行审计。在西方国家,其上市公司一般只有中期财务报告复核,而没有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例如,按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规定,上市公司应按季度编制中期报告,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45天向委员会提交10- Q报告。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议上市公司对于每个季度提供的财务报告应该及时接受外部独立审计师的审核。可见,美国的中期报告施行的是审核,而非审计。与欧美等国家的中期财务报告复核制度不同,我国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提供的是审计服务。近年来,对中期财务报告的特定审计要求不断变化和提高,且主要围绕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动机、利润分配、异常状况(包括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等方面展开(李爽等,2003)。目前,我国证监会并没有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这样,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报审计实务中,除存在所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强制审计以外,中期财务报告实行的是自愿审计制度。 应当说,与年度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相比,中报的自愿审计应该能够更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上市公司内在的、自发的审计需求。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自发性的审计需求,主要有代理假说、保险假说和信号传递假说。从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审计能够缓解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降低代理成本,增强企业价值的监督与控制职能;从保险假说的角度看,自愿审计比强制审计更能反映股东的保险需求动机;从信号传递假说的角度看,上市公司有更强的动机自愿购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以向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传递财务报告可信的信号。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制度发展现状 在我国,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定期披露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虽然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但中期财务报告并非都需要进行审计。近年来,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大体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的发展。 1.1997年以前———中期财务报告非强制审计阶段。尽管从1994年开始,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中期财务报告,但是1994年和1996年的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信息披露准则都指明,“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除非特别情况外,无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未指明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特别情况”。由此可以认为,在1997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无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1998年~1999年———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开始阶段。1998年6月18日,证监会明确规定对某些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 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2) 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3) 在中期拟定分红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确认应当进 行升级到的其他情形。”因此,可以认为从1998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了特别处理的公司和下半年拟办理配股的公司以及拟在中期进行分红或转增股本的公司都必须强制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对其他公司则没有强制中期审计的要求。 3.2000年以后———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规范阶段。2000年以后,中国证监会对中报的强制审计要求不断予以规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过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已暂停上市但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必须审计;②最近三年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配股、增发或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或虽然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但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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