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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民法适用范围
第七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CASE1:某甲为A国人,乘坐我国飞机,于飞机飞越B国时打伤我国公民乙。请问:乙可否根据我国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甲赔偿? CASE2:1998年11月,某甲受某乙的胁迫与之订立一份买卖合同,以明显高于当时的市价被迫买入某机器,但乙未交货,1999年4月,该机器突然走俏,价格陡升。乙遂反悔,不交货,并称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胁迫签定的合同无效,自己可以不履行。请问:乙的理由成立吗? 民法的适用范围(3W) 1. 对人的效力 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Who) 法人 2. 对空间的效力(Where) (1)领土、领空、领海 中国领域 (2)驻外使领馆 (3)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 飞行于我国领空外的我国飞行器 3.对时间的效力 生效时间 (when) 失效时间 是否有溯及力 ? 一、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用许多国家采用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属人效力的主要情况 1、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 2、对居住在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 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例如《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属人效力的两种例外 1. 对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如来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及他们的随从人员)不具有法律效力 2. 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由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权利能力,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购买房产) 典型案例 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和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MAC),与北京新东方学校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 设立于美国新泽西州的ETS,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TOEFL)和 “研究生录取考试”( GRE)并将TOEFL和GRE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时,ETS还以“TOEFL”(文字)、“GRE”(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位于美国弗吉尼亚州的GMAC,开发创作了“研究生入学考试” (GMAT),将开发的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以“GMAT”(文字)作为商标在中国核准注册。 1977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就新东方擅自复制ETS、GMAC考试试题的行为进行稽查,暂扣了《TOEFL全真题精选》、《GRE全真考试题》等书籍资料。 此后,新东方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保证书,承认其复制发行TOEFL、GRE、GMAT试题的行为侵犯了ETS、GMAC的著作权。但新东方继续销售这些书籍资料。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ETS、GMAC的考试试题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属于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新东方在未经许可下,擅自复制这些试题,并将试题以出版物的形式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销售,侵害了ETS、GMAC的著作权。判决新东方学校: 1.立即停止侵犯ETS、GMAC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 3.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和GMAC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ETS经济损失人民币89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95.3万元,赔偿GMAC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6.3万元。 二、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法律效力? 各国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原则,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而在该管辖领域之外无效 域外效力: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外的效力。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民法空间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由于民事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不同,其适用的领域也不同,大体有以下两种情形: 1、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的民事法律、法规 2、适用于局部地区的地方性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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