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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章 民事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 1.自然人是指称生物学意义上的、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凡依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无论其年龄、国籍、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不能被作为客体。 与之相对应的是法人,即法律拟制为“人”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它们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但却不是在自然状态下出生的。 自然人以及法人的“人”是一种抽象意义的“人”,本质上代表着一种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和地位。 2.公民 公民指具有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是政治学或者国际公法上的概念。主要指称享有宪法上政治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是民法学中的概念。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法通则》第二章使用“公民(自然人)”的提法,认为公民的概念等同于自然人。但合同法正式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3、自然人主体资格的法律特征 (1)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广泛性 是指任何人都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不管他自愿不自愿,只要他生到这个社会上来,就得参加这些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要形成各式各样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即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平等性 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一个民事主体均可以平等地参加民事活动,任何人均无权剥夺他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自由。 国家可以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终身,但没有哪一个法律规定可以剥夺一个人享有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地位,这是自然人终身拥有的法律资格。 吴女原是市政管理所的职工,退休后一直在管理所领取退休金。后来吴女由于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入狱2年后管理所对吴女作了除名处理,即停发了她的退休金及其他财物。1996年,吴某刑满后释放,再次到管理所领取退休金时,遭到了管理所的拒绝。为此,吴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管理所在她刑满释放后恢复她的退休金待遇。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上的地位或者资格。在传统民法上,权利能力是(法)人格的别称,权利主体、权利能力或人格的含义相同。 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功能在于确认民事主体的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权利主体资格,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能力为“天赋人权” 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或法人的设立,终于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终止,只要主体存在权利能力就存在; 权利能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受限制和剥夺(即使死刑犯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被剥夺),主体也不可放弃或转让。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一般民事权利和承担一般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对于一切自然人均平等地赋予,不因年龄、性别、民族、国籍、文化程度及财产状况而不同。 2、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享有特别民事权利和承担特别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可能绝对彼此同一,法律可以对此做出限制。例如,结婚 的权利,未达法定年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特殊疾病的人就不能享有。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事例 甲为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生育之子女,因此,一直未取得户籍登记。甲将自己的一幅作品卖与乙,乙以甲无户籍登记为由,否认甲的权利能力,并拒绝付款。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且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当然产生,无须具备其他任何条件,无须履行包括户籍登记等任何手续。 (一)出生时间的认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实务: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1)户籍证明;(2)医院出生证明;(3)其他有关证明。 张家有孙子张明,张明要过生日,张明母亲记得5月28日生下张明;医院的接生簿上记载的是5月29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记载的是5月30日;当地派出所的户口本上记载的是5月31日。请问张明的法定出生时间为哪一日?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事例 乙为其父甲的遗腹子,乙是否有权与其母丙一道继承甲的遗产。设甲系因丁之侵权行为致死,乙是否有权请求丁损害赔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即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享有权利,但胎儿毕竟是在母体中孕育的生命体,是将来要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因而胎儿也有其利益。 例如,胎儿对其父亲的遗产利益,胎儿在其母体内的健康利益。如果因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保护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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