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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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 主要内容: 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的规定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其特点主要有:(1)出口货物退(免)税是一种收入退付或减免税收的行为,与其他税收制度筹集财政资金的目的不同;(2)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政策性措施,与其他税收制度鼓励与限制并存、收入与减免并存的双向调节职能比较,出口货物退(免)税具有调节职能单一性;(3)出口货物退(免)税属间接税范畴内的一种国际惯例。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在间接税制度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其目的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间接税,以使企业的出口货物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二)出口退(免)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各国税制的不同,使同一货物在不同国家的税负不等,最终导致各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做到公平竞争,从而使出口货物成本的含税量不同。为解决这一问题,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 ;2、属地管理原则。由于各国制定的税收政策只适用于在其国内生产和消费的货物,对出口货物则不适用。按照间接税属地管理原则,我国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消费税出口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中国境内,而不适用于境外。因此在我国国内销售、消费的货物,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都应按我国税法征税。而对于出口货物,无论该货物是否退税,都要按进口国的税法征税。这样就可以保证各国间接税的含税量彼此相同。 3、“零税率”原则。即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征多少、退多少,这样有利于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 4、宏观调控原则。这一原则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充分体现国家以鼓励、限制、禁止等方式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的货物。具体包括有: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3、出口免税不退税的企业及货物。 出口免税不退税的企业及货物包括:①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②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③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4、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货物。 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的货物包括:(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3)出口卷烟。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5、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的货物和企业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①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②援外出口货物;③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④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不免税也不退税。 ;6、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营,给予退(免)税的产品。 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类: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①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①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③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①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③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④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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