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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完整版)
第七章 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在2013年教材中合并包含了《资源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资源税的平均分值为2分,土地增值税平均分值为8分。均可以命制各种题型。
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1.将上一年教材的第七章和第八章合并成为一章;
2.增加资源税基本原理的内容;
3.增加土地增值税基本原理的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作用:
(1)促进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
(2)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归纳】关于资源税纳税人的四点理解:
1.开采地点——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2.纳税人范围广泛
3.应税与非应税
4.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含个体户)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2005年)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铁矿石的私营企业
C.开采石灰石的个体经营者
D.开采天然原油的外商投资企业
【答案】ACD
【例题2·多选题】下列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能够成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有( )。
A.收购未税矿石的独立矿山
B.收购未税矿石的个体经营者
C.收购未税矿石的联合企业
D.收购未税矿石的冶炼厂
【答案】ABCD
二、税目、税率
(一)税目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共七大类。
征税范围 不包括的范围 矿产品 原油(天然原油) 人造石油 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和煤层瓦斯 煤炭(原煤,含焦煤和其他煤炭) 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般在税目税率表上列举了名称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 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 液体盐(俗称卤水) ? 【提示】对伴采矿产品和开采未列举名称矿产品的征税规则: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照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虽然属于资源税的范围,但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决定开征或缓征,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有( )。
A.人造原油
B.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C.洗煤、选煤
D.液体盐
【答案】D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征收资源税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进口的天然气
B.专门开采的天然气
C.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D.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答案】BD
(二)税率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实施“级差调节”的原则。资源税七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采用定额税率。
三 、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
第二节 资源税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从价定率计算资源税的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产出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题1·单选题】某铅锌矿2008年销售铅锌矿原矿80000吨,另外移送入选精矿30000吨,选矿比为30%,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为2元/吨,该矿当年应缴纳资源税( )。(2009年原制度)
A.16万元
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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