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号灯号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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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号灯号型

疏浚或水下作业船 从事潜水作业的船 从事扫雷作业的船 限于吃水的船舶 引航船舶 锚泊船舶 拖网渔船 拖网渔船 非拖网渔船 失控船 操限船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旁拖或顶推 在航帆船 三、号灯的定义 三、号灯的定义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L<50m在航机动船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气垫船(排水状态下航行)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12m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L<7m、V <7kn在航机动船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L拖>200m,L<50m)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 ,L≥50m )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第27条 失去控制或操限船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则附录四内。 第27条 失去控制或操限船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28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 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 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第三十条对锚泊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29条 引航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第30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 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和2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6.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搁浅,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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