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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学的历史

第三章 法学的历史 主讲人 侯芳 一、法学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学的产生需要下列条件: 一是立法的广泛和深入,这是法学得以产生的物质要素或物质基础。 二是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出现,这是法学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 三是人类社会的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和法律已经成为自由研究的对象。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一、先秦诸子的法哲学思想 (一)先秦法哲学思想的主题 先秦诸子生活在一个“礼崩乐坏”而天下失序的混乱时代,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所谓“百家争鸣”正是根源于他们对传统礼乐秩序之精神实质与社会功能的不同判断,如何重建秩序成了头等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主题。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二)儒家的礼制秩序观 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是孔丘(公元前551—前479)、孟轲(约公元前372—前289)和荀况(约公元前313—238)。 先秦儒家所要重建的礼制秩序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外在的规范秩序;一是内在的精神秩序。两者是直接相关的,内在的精神秩序为外在的规范秩序结构提供了人性依据。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三)墨家“尚同”的秩序观 墨家曾一度成为先秦时期的显学,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中下层民众的政治和法律观念,其代表人物是墨翟(约公元前468—376)。 墨子法哲学思想的独到之处在于:称天说鬼,主张法天而遵天法;提出“壹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论和秩序观;倡导“兼相爱,交相利”,追求普天之下的人类大同,减缓等级差别。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四)道家的“法自然”论 道家的代表人物是老聃(生卒年不详)和庄周(约公元前369—286)。 帝王政治理应效法“至公”之“天道”,观天地之象以行人事,也就是所谓的“法自然”,而“自然”是“无为”的。道家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它从根本上说是反理性的,“道”的不可言性决定了政治的不可规定性,政治不可能通过语言和逻辑建构起一套理性秩序。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五)法家的“刑赏二柄”说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管仲(?—公元前645)、子产(?—公元前522)、李悝(公元前455—前395)、商鞅(约公元前390—338)和韩非(约公元前313—前238)。 法家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现实,坚持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强调用明确、公开、客观而苛严的法律规范来治理国家,通过加强君主专制来建立社会秩序。法律从根本上说乃是君主驾驭臣民的“刑赏二柄”,不应望文生义地比附为“法治”概念。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二、儒家化的古代律学 律学的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即依据儒家学说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和注解,使儒家经义与法律融合为一体,最终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形成了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的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律学的杰出代表作是《唐律疏议》。而“德礼”的核心内容乃是儒家特别倡导的宗法伦理,即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名教”观念和道德准则。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三、走向“现代”的中国法学 (一)中西交接而开新传统 自19世纪中叶伊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所导致的政治时局的大动荡和西学之东渐,中国思想界出现了大量的前所未有的新观念、新思潮、新主张、新理论,中国法学开始其异常艰辛的现代化历程。 近代中国法学在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理论构架等学理上的确与“西学”之影响有极大的关联,但其发生的动力因素除了现实的社会根源外,我们首先需要从中国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的内部去加以探究和把握。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因为,一个重要的思想史事实是,截至“五四”之前,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无论是主张君主立宪的变法维新派人士,还是主张推翻满清帝国实现民主共和的革命派人士,他们虽然都或多或少地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但与其后来者“五四”人相比较,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值得人们加以留心和注意的,那就是他们都并非是旗帜鲜明地站在近代西方思想观念的立场上,来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发起全面的、毫不妥协的攻击、批判和否定,而是有意识地、充满自信地去发掘自身传统文化的资源,尤其是发掘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原始精神,力图打通中西,融贯中西。 二、法学的发展 ——A、中国法学的历史 (二)近代中国的权利话语 “权利”(right)乃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尽管其内涵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以及不同层面加以概括和揭示,但它最基本的含义和精神却在于个人之自主性为正当。而这种意义上的“权利”话语在传统中国思想文化中是相当陌生的。首次用古汉语“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一词是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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