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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发展方针和教育机构

《特殊教育概论》 ——第三章 特殊儿童教育与教育安置 第三章 特殊儿童教育与教育安置 本章学习要点 1.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立法及其发展的基本情况。 2.了解特殊教育目标的基本分类与定位 3.分析俄罗斯关于特殊教育目标的变化 4.了解国外特殊教育机构体系,认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 第三章 特殊儿童教育与教育安置 本章学习内容 第一节 特殊教育的立法 一、国外特殊教育立法 二、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 第二节 特殊教育的目标 一、关于特殊教育目标的观点 二、俄罗斯特殊教育目标的变化 三、我国特殊教育的目标 第三节 特殊教育的机构体系 一、国外特殊教育机构体系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和教育机构 一、国外特殊教育立法 (一)国外特殊教育立法简况 1.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 2.有关特殊教育法令的分类: (1)国家基本法(宪法) (2)教育的基本法令或专门的特殊教育立法 (3)规章、条例、政令 (二)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 1. 《援助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法案》,1968年 2.《发展残疾者服务设施法》,1970年 3.《1973年专业康复法案》,1973年 4.《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福特总统签署 5.《美国残疾人法案》:1990年,乔治·布什总统签署 6.《残疾个体教育法案》:1990年,乔治·布什总统签署 7.《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1997年,克林顿总统签署 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综述: 1.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是通过财政拨款来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内容的; 2.立法反映了对特殊教育认识的逐步深化,体系逐渐完整; 3.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注意了各种概念的界定并且依实际情况予以扩展和精确化; 4.联邦和地方的特教法规很多,一切工作均以法律或法规为依据。 (三)日本特殊教育立法及其特点: 1.不同类型残疾儿童教育的补偿任务在总的“补偿缺陷”的要求下有具体目标。 2.在特殊目标中自成体系。 3.每个教学科目都有自己的目标,每个学年、每个学期或教学阶段,以及每个课时还有自己的目标。 二、我国的特殊教育立法 (一)新中国成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1. 1951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 2. 1957年4月教育部发布的《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 (二)改革开放~二十世纪末 中国特殊需要在线: 中国特殊教育网: (三)我国 (上海市)有关随班就读的法规与文件 1.《关于办好智力落后儿童辅读班(校)的通知》(1984年11月)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发展本市弱智儿童教育的通知》(1993年5月) 3.《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6 月) 上海市关于随班就读的《暂行规定》综述: 1.强调对随班就读的统筹管理; 2.要求各区县设立“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 3.将随班就读对象由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扩大为八类; 4.强调“做好随班就读工作,必须坚持普特渗透、相互合作的原则。……” 一、关于特殊教育目标的观点 关于特殊教育目标的两种观点 : (一)社会本位论(theory of society as standard):即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 (二)儿童本位主义(theory of children as standard):即根据人的本性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于社会本位论相对立。 有人还提出了“生活教育”是唯一的特殊教育目标。“生活教育”也就是教育就是生活、生活就是教育,只要儿童能生活,就不要由家长、学校提出教育目标。这又被称作“教育无目的论”(non-purpose of education)。 国际社会关于特殊教育目标的观点 国际社会关于特殊教育目标的主要观点 : 国际社会公认的特殊教育目标是使残疾人能做到“社会适应和康复”、“充分参与和平等”。即让残疾人的残疾能在其可能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康复,并使其在正常人社会的条件下平等生活和劳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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