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讲道德判断的根据之义务论.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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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讲道德判断的根据之义务论

第三讲 非结果论(义务论)的道德理论 对于问题:什么使得一个行为成为对的 ? 结果论的回答是:行为的好结果 义务论的回答是:为本身具有的特征(certain features in the act itself) 或行为所体现的规则(certain features in the rule of which the act is a example)。 例如,义务论认为以下这样是对的:说真话,守诺言本身就是对的,纵使这些行为带来伤害。 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一、行为非结果论(义务论)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行为非结果论的主要设想是,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规则或理论,只有我们不能使之普遍化的特殊的行为、境遇和人。我们必须把每一种境遇作为一个类别逐个进行处理,设法决定在此境遇下何为应当采取的正义行为。 行为非结果论者的决定是“直觉主义”的。一个人在特殊境遇下的决定就基于自己所相信或感觉或直观的应当采取的正义之事,然后去行动。他们不关心结果,凡他们认为公正的就必定照做。 直觉主义 辩护: (1)任何本意善良的人似乎都具有直接的是非感; (2)在哲学家们创立伦理学这门正式学科之前很久,人类就有了道德的观念和信念; (3)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通常用来证实我们的更为直接的知觉或“直觉”。 (4)关于道德问题的推理如同其他们的更一样,也可能出错,所以必须依赖道德的顿悟和直觉。 批判: (1)有些人把直觉说成是“预感”、“胡乱猜测”、“非理性灵感”和“超人视力”等等,这些都是高尚的科学和哲学所排斥的意义。简而言之,给直觉下定义是困难的,要证明直觉的存在更加困难。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们有一套与生俱来的道德规则,可据以衡量我们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3)对直觉不能进行客观的评价,因为它只适用于直觉的主体,人们的直觉又彼此不同。 (4)不具有道德直觉的人或者没有任何道德,或者必须在其他基础上确立起自己的道德。 对行为非结果论的批评 (1)我们如何知道自己所直觉到的(没有任何其他指导)在道德上是正当的? (2)我们如何能知道自己何时才有做出道德决定的充分论据? (3)既然道德如此高度个体化,我们如何能确信自己正在做的事对当下情况所涉及的其他任何人都最有好处? (4)我们果真靠一时的直觉就能做出道德决定吗? (5)“好啦,我直觉地知道这是我要做的正义之事。”除了这句话,我们何以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呢? 在这里,要制定具有社会适应性的道德似乎是相当困难的,因为任何人的直觉都可以证明自己所要采取的任何行为的正当性。一个恼火的人可以杀死惹他生气的人,而后为其凶杀行为辩护说:“我直觉地知道我该杀死他。”但对于杀人者的直觉同受害者的亲友斥责这一恶行的强烈情感之间的冲突,我们该如何公断呢?这是最高程度的道德相对主义。 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哲学家、天文学家、星云说的创立者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唯心主义,不可知论者,德国古典美学的奠定者。他被认为是对现代欧洲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 善良意志 康德认为,除了善良意志,任何东西本身都不是善的。他把“意志”解释为按照道德规则、律法或原则行事而不关心利益或结果的人的独特能力。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提出“ 善良意志”概念, 并将之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善, “ 世界之中, 一般地, 甚至在世界之外, 除了善良意志, 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 惟有理性才能确立道德 康德认为单靠理性基础即可确立起有根据的绝对道德规则,无须引证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借助经验证据,只需一种逻辑推理,就可能确立起正确的绝对的道德规则。正是这种逻辑推理,在数学和逻辑上建立了诸如“2+2=4”、“任何圆都不是正方形”和“所有的三角形都有三条边”等无可争辩的真理。 康德对绝对的道德真理提出的要求: 首先,必须具有逻辑的前后一贯性,就是说,不能像“圆是正方形”之类陈述那样自相矛盾。 其次,必须具有可普遍性,就是说,必须能毫无例外地应用于一切情况,而不是仅能应用于一些情况甚至大多数情况。“所有三角形都有三条边”这一陈述就是个例证,因为它没有任何例外。 例如,“永做寄生虫,依靠别人过活”的诫律是不合逻辑的,因为如果大家都像寄生虫一样过活,他们能依靠谁呢?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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