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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再审程序
第二十三章 再审程序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再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 以下开始第一节: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及性质 概念: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性质:再审程序是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它不是每一案件必经的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而是一个非常程序,是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再审与审判监督的关系: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再审程序的内容都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但是再审程序的概念要较审判监督程序更宽泛些。再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仅包括基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提出的再审案件,还包括基于当事人的诉权提出的再审案件。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4、5、6(接后页) 4.从案件的审理的法院看,再审案件的审理,不仅有可能是原审法院,还有可能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包括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和更高级别的法院)。 5.从所作裁判的效力看,再审程序所作的裁判,可能是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也可能是生效的终审裁判。 6.从提起程序的时间看,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二年内提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不受时间限制 三、再审程序的意义 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 第二节 再审的提起 在我国,再审的提出,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依法提起。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 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意味着,原审人民法院有权对对由本院审结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决定再审; 提出再审的具体步骤:先由本院院长将被认为需要再审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审判委员会做出再审决定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出再审的方式包括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两种形式。(提审、指令再审接后页) 提审 概念:提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将案件提至本院进行审理的制度。 适用情况: 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有困难或障碍; 案件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对案件的裁判不一致,而上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认为一审裁判的意见是正确的;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认为由自己提审更有利于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的。 再审 概念:指令再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依法指令地方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制度。 再审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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