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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渊源分类及效力
讲 授 内 容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律分类 ●第三节 法律效力 上海南极星公司非法经营案 2000年11月,南极星公司与电信呼叫公司签订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协议书》,经营国际 IP电话业务。协议约定双方“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各自投入设备,获利分成”。南极星公司负责接入澳大利亚客户,呼叫公司负责日常经营,设备维护,国内结算。 2003年12月23日,检察院以南极星公司及方德成(董事长)作为被告人提起公诉。检方认为,方在明知南极星公司无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该公司名义租用呼叫公司互联网专线和模拟电话线,并先后在呼叫公司租用的上海声讯信息有限公司机房和呼叫公司机房内设立语言转接平台,非法经营澳大利亚至中国的国际电信来话转接业务。经查,通话时间长达820万余分钟,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1766万余元。呼叫公司获利118万,南极星公司获利10万,要求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96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刑法 第1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2号 2000-4-28 法条链接 第59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1)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第7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有本条例第59条第(1)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电信条例 法条链接 第79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二、法的渊源的类别 ●三、我国法的渊源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概念 法的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包含两个要素: 1.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联系; 2.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必须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第一节 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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