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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篇保险类别
第二篇 保险类别 第六章 财产保险 6.1 财产保险概述 6.1.1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 1.财产保险概念的界定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广义的财产保险: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 狭义财产保险则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 2. 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财产保险 业务结构 (1)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保险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是财产保险传统的也是最广泛的业务来源。其业务体系包括: 1)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 2)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等; 3)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等。 (2)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的业务结构通常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及各种运输工具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内容,是一个非常广阔的保险市场。 (3)信用和保证保险 常见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等。 6.1.2 财产保险的特征 这里所说的财产保险特指狭义的财产保险,有如下基本特征: 1. 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 保险业务的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 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经营内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一方面,是投保人的构成复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既有法人团体,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既可能只涉及单个法人团体或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同一保险合同涉及多个法人团体或多个保险客户。如合伙企业或者多个保险客户共同所有、占有或拥有的财产等,在投保时就存在着如何处理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标的复杂。财产保险的承保标的,包括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高科技产品或大型土木工程,从有实体的各种物资到无实体的法律、信用责任及政治、军事危险等,不同的标的往往具有不同的形态与不同的危险。 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在财产保险业务经营中,既要强调保前危险检查、保时严格核保,又须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查勘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 3)危险管理复杂。对大额保险或大型工程保险,保险对象的危险集中,损失巨大,保险人通常要采用分保或再保险的方式来进一步分散危险 6.2 火灾保险 6.2.1 火灾保险概述 1. 火灾保险及其发展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随着火灾保险的发展,就保险责任而言,早已超出了当初火灾保险的范围,只不过保险界仍然保留着对此类业务的传统叫法。 2. 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动态条件下或处于运输中的财产物资不能作为火灾保险的投保标的投保;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如果被保险人随意变动被保险财产的存放地址或处所,将直接损害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可以因此对保险损失拒绝赔偿; (3)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而且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而家庭更是普遍需要投保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 6.2.2 团体火灾保险 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在国内通常用以往的企业财产保险险种来取代火灾保险的名称。 在团体火灾保险经营实践中,工商企业构成了主要的保险客户群体,凡是领有工商营业执照、有健全的会计账簿、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都可以投保团体火灾保险,其他法人团体如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科研机构、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剧场以及文化艺术团体等亦可投保团体火灾保险。 1. 可保财产与不保财产 (1)可保财产。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企业财产都属可保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包括正在使用、未使用或出租、承租的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船坞、车库等。 2)机器及设备。包括各种机床、电炉、铸造机械、传导设备以及其他各种工作机器、设备等。 3)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模压工具、检验、实验和测量用仪器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4)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如办公、计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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