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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讲中华法系

第八讲 中华法系 一、中华法系概念 中华法系,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 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 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 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中华法系的沿革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 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国法律制度逐渐走向大陆法系的模式。 在法系演进史上,一个法系的式微或消亡,主要地不在于法系本身,而在于国家的盛衰,晚清中华法系的解体,既有其保守性的原因,也有国家衰弱的原因。 中华法系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编制的大宝律令就是以唐律为楷模制定的,该法律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朝鲜《高丽律》也是摹仿唐律而成。,该法共71条,在唐律基础上取69条,从唐《狱官令》上取2条。 越南李朝《刑法》和陈朝《国朝刑律》皆“遵用唐宋之制”。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1911年以后国情条件的变化,使她所固有的专制主义、皇权思想、宗法伦理等成份,由于失去了所依附的载体而逐渐消失。 中华法系的解体并不意味着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消亡,近现代的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仍充满了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直到今天,人们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仍受到传统法文化的影响。 不能将中华法系理解为只是历史的现象,或是失去生命力的概念。 三、中华法系的特质 农本主义(重农抑商)、道德至上(善免恶诛)、 家族本位(家国)、质地纯洁等。 (所谓质地纯洁,是指中华法系是世界上惟一不参杂其他法系因素的法系。) 中华法系上求天道天理、下体人情 民心,得到了当时社会上下的广泛 尊重和真实仰信,尽管有各种负面 因素的强劲影响,其以情理精神为核心 的文化精神,能够不断地引导人们向善 和向上。? 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 儒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灵魂”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的纲常名教成了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维护“三纲五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儒家思想支配中国历史数千余年,其间固有盛衰,但上而君主为治之道,下而人民处世之法,要皆未能绝对有逃于儒;中国过去之法制经其化成,自系当然。据此,中国固有法系之所以能独树一帜者,谓为儒家思想在世界学术上别具风采所致,实非过言。” ---陈顾远 1、表现在礼与法的关系上。 礼与法之涵义 礼入于法,法与礼以为出入,法律与 道德相互支撑,在世界法系中也只有 中华法系有这个特点。礼的差等式 的规范与法的公平性的衡量是对立统一 的关系,礼与法不仅同源,而且礼制 为体,法制为用。抛开礼制的规范, 我们无法全面理解中华法系。 2.表现在家族伦理与法律的关系上。 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是中华法系的 基本构成因素。伦理亲情关系法律化, 导致了传统社会中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 的统一。以宗法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 形成早,经历久,影响宽,作用大,家族间有家规 ,放大到国家就为王法,它们所调整的根植于血脉 的亲情伦理关系因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封建法律 不仅以法律 的强 制力,确认父权、夫权,维护 尊卑伦常关系,并且允许家法族规发生法律效力。 家族法规在封建法律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以亲情关系为基础,法律调整重视亲情关系,如: 不孝罪 亲属相隐 服制制度 存留养亲 族人先买权等等 ?3.表现在“天人合一”的关系上。 从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确立了天与人相通最早 的观念,其后,经过历代儒家的论证,“天人合一” 的思想已经成为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观念,也是 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本精神。“天人合一”所追求 的目标是维持自然与社会,天上与人间的和谐统一。 天既是一种威慑力量,又体现为以“三纲”为核心 的天理。天理入律,使天理法律化,而“律设大法、理顺人情” 又使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统一了,成为司法者奉行的圭臬。 不仅如此,还以“天人合一”的理念解释了法律的起源, 确立了“秋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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