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讲隋代法律制度(.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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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讲隋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主讲:葛少芸 第八讲 隋代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 一、隋代立法概况 二、隋代司法制度的变革 三、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四、《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隋代立法概况 隋代建立后,隋文帝为稳定人心,巩固国家政权,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炯)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力图“以轻代重,化死为生”(《隋书·刑法志》),但这部法典未传于世。至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新律”法条繁多,使得“人多陷罪”(《隋书·刑法志》),以至于刑部每年审断的案件达到万件之多的状况,于是,隋文帝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隋炀帝即位后,一方面目睹隋文帝晚年法令严酷产生的种种弊病,深知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宽刑”;另一方面,为了掩盖自己杀兄弑父、谋得帝位的丑行,欲通过标榜自己“宽刑”来笼络人心,于是,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从法律条文的表面规定看,《大业律》规定的刑罚的确比过去有所减轻。 二、隋代司法制度的变革 《隋书·刑法志》等史料记载比较多的是隋朝对于诉讼、刑讯、死刑执行等司法制度的变革。 1、诉讼 《开皇律》颁布时,隋文帝认为法令初行,百姓尚有不知者,故犯法者众多。因此下诏通令全国各地,要依法公正处理词讼。有冤屈者先向地方官府申诉,如县官不予受理,允许逐级经郡、州直至尚书省,甚至可以“诣阙(却)申诉”,请求朝廷处理。如仍然得不到公正的解决,则允许“挝登闻鼓”,直接向皇帝鸣冤。 2、讯囚 中国自古以来,法律允许以刑罚拷讯罪犯获取口供。汉代以后,虽然法律对刑讯的方式、程度也有粗略的限定,但法外刑讯历代相承,手段苛酷惨毒,犯人屈打成招。开皇中期立法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全都)为之程(规定、法式)品,行杖不得易人。”将讯囚纳入比较严格的规范当中,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 3、 死刑复核 开皇十二年,隋文帝认为,由于各地官员执法水平不一,往往出现同罪异罚,为此诏令: “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 省奏裁。”将死刑案件集中到大理寺进行复核。复核 后,证据确凿、当判死罪的案件,应呈报尚书省奏 明皇帝最后裁决。十五年又定制:“死罪者三奏而后 决。”建立了死刑执行前三次复奏制度,以强调对死 刑的慎重态度。 隋朝立法者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诸多建树,体现 了恤刑慎罚的指导思想,尽管统治者没有自始至终 地执行,但这些制度确立的本身即具有重要意义, 对唐及其后来的朝代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隋代的统治短暂,只有37年,从其政治实践、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看,隋初统治者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开皇3年11月。隋文帝颁发诏令宣称“朕君临区宇,深思治术,欲使生人从化,以德代刑。”文帝将“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欲通过仁治、德治,来改变当时“君无君德,臣失臣道,父有不慈,子有不孝,兄弟之情或薄,夫妇之义或违,长幼失序,尊卑错乱”的混乱局面,建立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伦理有序的法律秩序。 在德刑关系上,隋初首先明确“刑可助化,不可专行”,即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但必须要以“德治”思想为指导,以达到“德治”为目的。为了体现德治,隋文帝建国伊始便大刀阔斧改革法律,废除繁法苛刑,“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开皇元年制定的法律,废除了原有的枭首、辕(原)身(车裂)及鞭刑等残酷刑罚,死刑只用绞、斩;其他流、徒等刑罚都改重从轻、化死为生。在颁布新律的诏令中,隋文帝说到,枭首、辕身以及鞭刑是古人传下来的制度,有悖“仁义”之理,残酷无道。既然绞、斩足以处死罪犯,惩治犯罪,又何必要用枭首、辕身这样的酷刑呢? 与之相应,对于刑讯制度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以改变以往滥施刑讯,无辜之人诬伏的现象。开皇三年,隋文帝认为刑部断狱达万件之多,是法律过于严密,致使百姓动辙触犯法网而造成的。新律修成后仅两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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