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共同犯罪(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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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共同犯罪(新)

第九章 共同犯罪(joint crime) 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认定的疑难 问题分析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共同犯罪人的定位及处罚 共同犯罪人定位的疑难问题分析 共同犯罪在中国刑法学上的争议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 犯罪主体——二人以上(人的理解) 犯罪主观方面——共同故意(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一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犯罪客观方面——共同行为(表现形式:一是共同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阶段:一是共同实行行为;二是共同预备行为;三是二人共谋后,部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另一部分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情况) 共同犯罪成立的例外 间接正犯—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一是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一是利用无辜者、不知情的行为) 同时犯—指2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的情况。 共同过失犯(国外承认,我国不承认,但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外) 一个故意,一个过失 实行过限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即是过限行为(自己承担)。 片面共犯—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 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共同犯罪成立的示例(一) 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问:成某和范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的示例(二) 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问:王、吴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立和犯罪构成(一) 共同犯罪和单独犯罪的成立是否一样都应以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为前提?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是刑法旧派的观点,认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受构成要件的制约。该说又分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相似与我国的主客观统一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强调各行为人行为的重合部分形成共同犯罪,该重合部分也就是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共同说是刑法新派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只要具有共同的行为就不受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制约。 共同犯罪成立和犯罪构成(二)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虽各有合理性,但同时也有缺陷。 犯罪共同说的缺陷是,该说虽然旨在限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而实际结局却没有达到这一目的,反而扩大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而且导致罪名和刑罚的脱节。 行为共同说的缺陷是,将两种完全不同的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是目前的通说,指二人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 共同犯罪的法定形式 一般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具有临时性,暂时性。 聚众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复杂性;行为的公然性;行为的多样性。 集团共同犯罪——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犯罪团伙)(黑社会犯罪、恐怖组织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二) 共同犯罪的学理形式 刑法分则是否规定——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对向犯、多众犯) 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简单的共同犯罪(只有实行行为)与复杂的共同犯罪(组织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人是否事前有通谋——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即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分为两种——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 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 作用分类法——即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我国采取的是作用与分工相结合的方法,即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二)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刑26条) 主犯的种类:一是犯罪集团及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二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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