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三.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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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三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安全 正确理解:不特定或多数人 P23 “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或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多数人”:则是不能用具体数字表述的,行为使较多(即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侵犯特定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可分为以下几类: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实害犯):过失犯罪为主 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大量存在过失犯罪。过失只有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P25 第二节 分述 第一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一)概念 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公共安全 燃烧对象: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间接故意 (三)本罪认定 1、既遂标准:财物毁损说;点燃说;独立燃烧说(通说) P27 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本罪属于危险犯,具有危害结果认定为本罪结果加重犯。 举动犯←危险犯←结果犯 (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烧毁自家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1)足以使邻居房屋公私财产受到损害,危险到他人身、健康、财产等方面,已危及公共安全,若有效阻止火势蔓延,也不影响定罪。 2)主观方面:对自家房屋的烧毁出于直接故意,而对邻家房屋出于放任,构成间接故意。 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关系 放火罪与失火罪的区别: “故意”的放火行为也可能构成失火罪: “故意”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是故意,但对于结果的出现是超出其意料的。 过失的放火行为也可能构成放火罪: 主要指先出于过失引起火灾,随后不履行灭火的义务而构成不作为型的放火罪。 【案例讨论】: 1、鱼味酒馆经理王某,于2005年8月中旬的一天,将装有10斤汽油的塑料桶混放在厨房灶旁的酱油、醋等塑料桶之间。9月1日中午11时,王招聘的郭某第一天上班按照王的要求炸花生米。郭不熟悉厨房内的情况,问王:“清油放在哪里?”王随手朝堆放塑料桶的方向指了一下说:“在塑料壶里!”然后离开。郭误将汽油桶当作清油随手拎起就往锅里倒,汽油遇明火腾起一团大火,引燃顶棚。慌乱之中,郭将着火的汽油桶拎出室外,接着又将锅往室外端。由于锅沿烫伤胳膊,郭将仍着火的锅扔在地上,顿时燃起大火,并殃及邻居某厂,直接经济损失89620元。 【案例讨论】: 2、陈某和张某系某纺纱厂的职工,某日晚,两人携包去偷车间棉纱。陈翻进入车间内,张某在外接应。陈向外递出8筒棉纱后告诉张说没有了,张让陈再找找,并递给陈一盒火柴。陈划着火柴贴近在面寻找,不小心燃着了地上的棉絮,陈用脚踩灭了火,但还有一些火星,正准备继续踩,这时张在窗外催促说来人,快点走。陈慌忙爬窗逃走。陈没踩灭的火星引燃了车间的棉纱,致使整个车间被烧毁,经济损失达100万元。 二、爆炸罪 概念、特征: 爆炸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爆炸罪与他罪的想象竞合的情况 复习: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 ①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 【案情】 甲欲杀乙,某晚甲用炸药炸乙家的房屋,结果至乙家及邻居房屋倒塌6间,死伤5人。 ②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竞合 【案情】 甲某于一日将炸药带进车间,便借故溜出车间,结果不仅生产设备、厂房炸毁,还炸死了二人。 破坏生产经营罪:见刑法第276条 ③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竞合 【案情】 A、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损失10余万元(注:乙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单家独院) B、甲与乙有仇,某日甲乘乙不在家,将其房屋炸毁,结果将乙家邻居房屋震塌、震坏,损失共计达20余万元。 故意毁坏财物;见刑法第275条 ?爆炸罪与他罪的牵连的情况 复习:什么是牵连犯?处罚原则?(教材第189页) 爆炸罪与非法制造爆炸物或盗窃爆炸物罪的牵连 【案情】 甲从某石场盗窃走了五公斤炸药,某晚用该炸药炸毁了曾因盗窃抓过自己的某镇派出所 盗窃爆炸物罪:刑法127条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毒罪罪名的改变:依据刑法修正案(三)和两高补充解释(参阅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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