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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第十章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主要内容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概述 水路运政管理 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水路运输服务业市场准入管理 水路运输船舶准入管理 国际航运及其辅助业准入管理 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 一、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包括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海事监督、船舶检验、消防、治安、通讯导航等管理。 1、水路运输行政管理法律依据 1).水路运政管理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际海运管理条例》; 交通部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路实施细则》; 2.航道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交通部颁发的《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3.港口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海事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水路交通行政管理机构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路交通行政管理; 2).交通部水系派驻机构负责水系水路交通行政管理,水系派驻机构分设海事、船检、航道、通信、公安等分支机构,具体负责水系干线水路交通行政管理;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路交通行政管理,在水运发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了港航管理机构(或单设港口管理、航道管理机构),由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履行本辖区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立的地方海事机构船检机构负责地方海事、船检行政管理工作。 二、水路运政管理 1、水路运政管理概念、机构及职责 水路运政管理概念 水路运政管理是指各级交通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培育和规范水运市场,对水运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水路运政管理体制和机构 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 2)交通部在长江、珠江水系分别派驻航务(运)管理局,统一负责干线的航运行政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指导水系沿线各省、市、自治区的航运管理工作; 3)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4)各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政管理工作。 水路运政管理范围、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货物和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和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 水路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也称水运服务业)包括国内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客运代理、船舶管理、推拖船业务。 水路运政管理主要职责 管理职责分工 交通部、交通部派出机构、地方交通主管部门. 管理方式 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 (1)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部门批准。 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1)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2)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三、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 1、设立水路运输业基本条件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有相应的服务设施; 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上述1.2.3.5项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个体(联户)船舶必须具备船舶保险证明。 2、资质条件 船舶条件 经营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 审批程序 船舶分类 货船(干散货船、干杂货船、液体船、内河船) 客船 经营资质条件 企业法人资格(个体除外); 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 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从业人员资格(运输管理人员、个体经营者、海务机务人员、4人以上经营管理人员、液货危险品和客运的最高管理层管理人员); 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申报材料 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船舶应具备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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