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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 第十章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目的要求:了解电子商务立法的概况;掌握《电 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电子签名法》 10.1 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 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及市场准入问题 电子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 网上电子支付 在线不正当竞争与市场监管 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网上税收问题 在线交易管辖问题 “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 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 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 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民银行近日发布了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银行从事电子支 付活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如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 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 超过5万元人民币。除非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并能够 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 10.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10.2.1 对电子商务法的认识 广义 狭义: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 交易形成而引起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解 决电子商务交易的操作规程问题的规范. 10.2.2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10.2.3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5年美国犹他州 《数字签名法》 1996年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宗旨是,通过确立电子签名 的法律效力,明确电子签名规则,消除电子商务发 展的法律障碍,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 障电子交易安全,为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创造 有利的法律环境。 《电子签名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一是通过立法确认电 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二是明确满足什么条件 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有效的。 2、对数据电文作了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数据电 文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才能使现行的 民商事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文件。 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4、规定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为了保证电子签 名的安全,《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有关各方在电子 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要求。 10.3 数据电文 10.3.1 数据电文 1 基本含义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 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2 形态 数据电文具有静态存储与动态传输两种形态。 3 作用 在交易过程中以其作为交易条件的表达手段,也 就是商事意思的载体,诸如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 以数据电文表示交易内容的情况 4 适用范围 10.3.2 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条件 1 书面形式条件 2 原件形式条件 3 文件保存形式条件 2 证据效力 在法律程序中,不得仅仅因为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1 法律文书效力 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签署其他文件、单证等法律文书,当事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数据电文,从其约定。如约定使用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10.3.3 数据电文的效力 10.3.4 数据电文的通讯规则 1 数据电文的发件人--生成数据电文的人 2 数据电文的收件人-- 发件人想要其接收数 据电文的人 3 中间人--如网络运营商 4 信息系统--如通讯网络、电子邮箱、传真机等 5 发送的效力 6 收到确认的效力 7.发送时间 当事人对发送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 则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 时间,视为发送时间。 8.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接收时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 定则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 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 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 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9.发送与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发送与接收地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 无约定则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 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案例一:衡阳木制品加工厂诉景荣实业有限 公司案 原告: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被告: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景荣实业有限公司利用已经注册的电子邮箱 (E-mail:jrsy@)给衡阳木制品加 工厂(也注册了电子邮箱E-mail:h-ymz@) 发出要求购买其厂生产的办公家具的电子邮件一 份,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如下内容: (1)需要办公桌8张,椅子16张。 (2)要求在3月12日之前,将货送至景荣实业有限公司 (3)总价格,不高于15 000元。电子邮件还对办公桌 椅的尺寸、式样、颜色作了说明,并附了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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