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讲债的消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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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讲债的消灭

(二)何时生效 1、既然为形成权,单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合同即告解除。 例2:若例1中乙于6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6月20日到达甲。问,该合同何时被解除? A、6月5日 B、6月25日 C、6月17日 D、6月20日 2、该解除意思的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要件。 例3:若例2中甲于6月20日收到通知后,立即回电给乙:“不同意解除合同”。尔后再无下文。问: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3、如对方有异议,应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确认之诉。 例4:若例2中甲6月20日收到通知后,次日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不能解除。法院于10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乙行使解除权之行为,合同应予解除。”问:该合同何时解除?() A、6月17日 B、6月20日 C、10月25日 D、6月25日 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一)对将来发生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合同解除构成合同之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例1:甲、乙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交货30吨淀粉供乙作工业原料,乙收货后付款90万元。后甲交货10吨,不再交货,乙解除合同。问:甲是否有义务交余下的20吨? (二)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规定 即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换言之: 1、从合同性质看,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解除后,不具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指一方或双方履行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导游合同等。 例2:甲家雇乙为保姆,约定工期3年。乙在甲家工作一年后,甲发现乙不合格,遂解除合同。问:该合同能否恢复原状(有无溯及力)? 2、对于非继续性合同而言,被解除后有无溯及力,也未作一刀切规定:是否有溯及力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单方解除场合)的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然涉诉的,法官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权。 例3:若例1中甲已交付给乙的10吨淀粉,乙已加工成食品。问:有无必要恢复原状? 3、若选择有溯及力,则双方应相互返还,以恢复原状。 例4:若例1中乙有可能恢复原状,并受到法庭支持。那么乙应返还10吨淀粉给甲,甲应返还相应价款给乙。 4、若选择无溯及力,则双方就已履行部分进行清偿。 例5:若例1中乙不返还10吨淀粉给甲,则乙应付相应的价款给甲。 注意: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被撤销的重大区别之一。 (三)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我国采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并存的立法例。损害的有无及大小,主张人应负证明责任。 例5:若例1中甲不再交付余下的20吨淀粉后,乙为保持正常的开工紧急从丙工厂调入20吨淀粉,由于此间价格上扬,为此比之从甲处购买多支出2万元。问:乙可否要求甲赔偿2万元? 例6: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医院应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返还医疗费,但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四)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违约金、定金条款属于结算、清理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 (五)是否及于从物 规则有二: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2、反之,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一、法定抵销 1、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特别注意1:主动债权(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其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被动债权(即行使抵销权一方的对方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可适用抵销。 例1:现甲欠乙货款100万元,两年前乙欠甲借款100万元,但已过诉讼时效,现甲或乙提出抵销,问:谁能发生抵销效力? 特别注意2:不得抵销第三人的债权。 例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合伙企业。丁欠合伙企业货款10万元,甲欠丁个人借款10万元,均到期。现丁提出:甲不用还款,自己也不再付合伙企业货款,两清了。问:丁的主张有道理否?见《合伙企业法》第41条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如均为金钱之债,或均为交付同一种类物等,非金钱之债,种类相同的,品质也应相同,如:一级信阳毛尖与二级信阳毛尖原则上不得抵销。 (3)主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例3:甲欠乙债10万元,已到期;乙亦欠甲10万元,还有半年到期,现甲提出抵销,可否? (4)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 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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