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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民事主体(二)——法人

* (一)雇主责任的界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 1、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和雇员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3、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向雇员追偿的权利; 理解:1、雇主的责任具有复合型:替代责任+连带责任; 2、雇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 3、雇主责任的范围较窄:仅适用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雇工等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职员侵权,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 * 1、《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其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55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法人承担责任。 2、国外立法: 经营活动原则 VS 选任监督原则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 (1)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2)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 (二)“职务行为”的界定 * [例]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3卷三 45)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1、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被告是“雇主”,雇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和雇员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雇员和雇主为“共同被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5条 3、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原告:损害事实;损害结果;雇员关系的存在 被告:反证“其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三)诉讼程序和地位问题 * 第五节 法人的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第六节 法人(公司)的终止 一、公司终止的定义和分类 二、《破产法》概述 * 一、法人(公司)终止的定义和分类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在组织上彻底解散并且永久停止经营活动。 公司终止分为“自愿终止”和“强行终止”,前者是公司基于自身的意思终止;后者指给予法律和裁判而终止。 公司终止 自愿 终止 强制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 股东会决议 合并 自愿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 股东人数低于法定人数 吊销营业执照 《破产法》 * 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定义:破产在法律上则有其特定的含义。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法律程序。企业“资不抵债”是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2、破产程序解决两个核心问题: ① 债权人集体民主决定破产企业剩余财产处理; ② 按法律规定合理公平地在破产债权人之间分配破产企业剩余的财产 *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并且可能直接导致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三)我国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 * 三、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主体存在与否”? [例] 甲、乙、丙三位自然人注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意再经营下去,最后人去楼空,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不得不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照。债权人为追讨其债权意欲起诉,可不知以谁为被告,以该法人吧,执照已被吊销,以股东吧,债务是法人所欠。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原因是不明白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 1、企业被吊销执照,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但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 2、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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