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企业(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傅克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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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流通企业(S店)税企涉税争议疑难问题处理与风险规避傅克峰

一 增值税 (一)销项税: 税率 17% 1、确定应税收入:整车销售收入 配件销售收入 汽车维修收入 汽车饰品、装饰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二)进项税 根据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载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1、抵扣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连锁经营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连锁经营企业的类型 根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规定,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1、直营连锁 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2、自愿连锁 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3、特许连锁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二)连锁经营企业纳税地点的确定 根据《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直营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企业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直营连锁企业、自愿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 1)直营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①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②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③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④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自愿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中对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在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执行。 3、特别提示 (1)关于增值税:是汇总缴纳还是分别交纳增值税的主要区分点是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形式,对于直营连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纳税地点及方式不变。 税务处理 1、对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实行汇总纳税连锁经营企业,无论是跨地区经营还是同一地区或城市经营的,还是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或“总部-分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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