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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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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讲义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第一一部部分分 民民法法通通则则 第一单元 民事主体☆ 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 格,是故,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 归于无效。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一生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的行 为(如投保合同)无效;唯一例外是遗腹子的继承应留份儿。 (2)劳动与结婚: 出生后取得权利能力,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 活动。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女)、22岁(男) 之前的婚姻,无效。劳动权利能力/婚姻能力均属于特殊权利能力。 (3)死者:自然人死亡后,丧失权利能力,是故,以死者名义 的行为均为无效。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 需要定性三个问题: 一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二是,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其近亲属以自己的 名义进行;三是,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 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 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 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 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 1】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川 08-3-2,单)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AA..自自然然人人和和法法人人都都享享有有人人格格权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例 2】甲于 2007 年 2 月死亡。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 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 恶劣的影响。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川 08-3-16,单) 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B..乙乙的的行行为为侵侵害害了了甲甲的的名名誉誉,,依依法法应应当当承承担担侵侵权权责责任任 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 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 2. 法人的一生 (1)设立中法人:在设立过程中,任何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 (营业)行为肯定无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立行为可以有效。 (2)法人:成立后,以其名义可以从事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不 禁止、限制的活动; (3)清算法人:在清算开始到注销前的清算期间,权利能力尚 存但受到限制:只能从事与清算相关的活动,其余活动肯定无效; (4)法人注销:注销后,丧失权利能力,以其名义从事的任何 活动肯定无效。 【例】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00-2-9,单选)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CC..清清算算法法人人仅仅具具有有清清算算范范围围内内的的民民事事行行为为能能力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本题将“民事行为能力”替换成“民事权利能力”,道理一样。 (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决定民事主体可否自己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是 故,凡欠缺行为能力者,对该行为的效力影响较为复杂,具体而言: 1.自然人的具体情形 (1)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2)无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分为两种: 原则上,统为无效; 例外,纯受利益的行为以及细小行为(处分小额零花钱的行为), 不会因为行为能力欠缺而影响行为效力。 民通意见第6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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