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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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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总结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 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 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 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 知识的结合。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第一一章章 法法的的本本体体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第一一节节 法法的的定定义义 一、 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两个基本涵义: ① 一种专门行业(工作) ②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法律工作可能作为一种职业存在的前提: 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立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 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 法律人最 大的职业 道德和操 2、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工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方式 守问题是: 是否能够 ①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行 忠于法律 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心) 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 另: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行为准则 法律人须提高自身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水平,方能准确把握法律 (要依法思考问题、又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立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 现形式,又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 二、 法的现象 法的本质 (一)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 1 从方法论角度来划分有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自身 A、规则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力来 源体系内部 B、命令论:法是权力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力源于权力 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规范性法律文 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法 律、判例、习惯只是法的渊源。 2、法的根源是某种精神力量,法是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A、神意论:(最早出现)直接或间接将法归结为神的意志 B、意志论:从人的意志、理性、人性角度规定、理解法。例:黑格 尔:“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C、正义论:法是正义的思想。例: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法乃 善良公正之术。” 3、法是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的区别和联系:法学认识的前提 ①含义、区别:法的现象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 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的本质 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以至凭借直观的方式无法把握的法的内在联系,是人 们对可感知的法的外部联系的真实本源的一种主观把握和理性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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