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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精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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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一课 第八讲 经济法学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历届分值为1分左右,2004年司考中有1道单选,2 道不定项选择题。重点考查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 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欺骗性交易行为,司法考试常考这一条,一定要识别记忆。 【特别提示】 特别是要注意这四项分别保护的客体范围和具体的行为方式。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 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 向外地市场。 【讲解】这两条规定的是公用企业或者政府的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本法中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包括第12条的搭售行为和第14条的串通投标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 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 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 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 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讲解】 本条涉及的是商业贿赂行为。法律禁止贿赂行为和暗中回扣行为,但在如 实入账的前提下,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 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宣传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前者的主体是经营者,后者 的主体特指广告经营者。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别本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与第5条第4项所规定的虚假表示行为,主要是具体 行为方式不同。 2.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引起的对消费者的责任,应参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9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分为两种情况:直接获取人侵犯商业秘 密和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注意这两种情况各自的行为类别和内容。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讲解】 本条是关于掠夺定价的规定。重点记忆4种例外情形,司法考试经常在这 里出题。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 的条件。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搭售行为。 【特别提示】 本条具体包括了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讲解】 本条规定的是有奖销售行为,注意第(三)项中“5000元”这个数额。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讲解】 注意行为对象是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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