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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检普遍存在问题的处理法律依据

安检常见问题相关标准规定 一、私拆私改、私接三通(第四十九条第四点)、悬挂重物(第四十九条第二点)、改刷管道颜色(第三十六条)、擅自开关公用燃气阀门(第四十九条第一点)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改变室内燃气管道颜色违反了:1、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CJJ 94 – 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31室内燃气管道的除锈、防腐及涂漆应符合下列规定: 3、钢管及管道附件涂漆的要求 面漆颜色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明确规定时,燃气管道宜为黄色;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户内装修覆盖燃气设施 违反了:《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用户室内装饰、装修不得覆盖燃气设施,应当保证安全使用与方便维修;凡覆盖燃气设施的,发现时应当送达书面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抢修时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二十五条 (二)用户在装修过程中严禁将燃气管道和燃气表包裹,否则因此引发的火灾和爆炸等严重后果全部由用户自已承担。 双气同用 违反了:《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必须使用天然气专用炉具,且炉具胶管不得穿墙使用,天然气燃气具与原石油液化气燃气具不能通用,且厨房内不允许存在两种气源(例如:液化气和天然气)。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改燃费及燃气公司与用户在燃气设施上的产权划分 根据:《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六)燃气管理单位与用户在燃气设施上的产权划分:分界处位于燃气入户第一道阀门(燃气表前阀,手动阀);该阀门(不包括该阀门)上端连接的供气设施产权属于燃气管理单位所有,由该公司承担管理养护维修更换责任及其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阀门(包括此阀门)下端连接的用气设施及未与该装置连接的燃气报警器产权属于用户私有,由用户承担管理养护维修更换责任及其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欠费逾期拒缴 违反了:《中国石油吉林油田矿区民用燃气(天然气)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管道单位有权中止供气,解除供气合同,切断供气管道,所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行为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经书面通知限期缴纳欠费逾期拒缴的。 软管穿墙、铁管穿墙未加套管 违反了:CJJ94-200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3.24 中规定6、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顶棚、门和窗。 4.1.4当燃气管道穿越管沟、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必须敷设于套管中,且宜与套管同轴; 2、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得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纵向或螺旋焊缝及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反腐、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八、燃气表倒放、侧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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