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保护隐私权法律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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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保护隐私权法律制度

/ 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分析我国保护隐私权法律制度 王胜宇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现状 1.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宪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直接或间接规定了保护个人隐私权 的内容,尤其是对居住不受非法侵扰、通信秘密受保护之规定很普遍。宪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直接或间接规定, 也是其他法律从不同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提供了依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 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可认为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并且明 确禁止两种侵害私生活安宁的侵权行为: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条规定,为刑法和民法对 公民私生活安宁之分别保护,提供了依据。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 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 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观包括对公民通信两个方面 的保护,一是对通信自由的保护,二是对通信秘密的保护。前者属于自由权的范畴,后者则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2.刑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刑法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 “隐私”或 “隐私权”等概念, 但其中的几个条文可以理解为包括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 这是一条宣示性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刑法对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一般态度。如果其他法律法规将隐私权解释为 身权之一部分,隐私权也就当然受刑法的保护。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 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搜查或侵入他人住宅,属于侵犯公 民隐私的情形之一种,对公民个人私生活的侵入。刑法的这一条规定有利于公民私生安宁的保护,也可看作是对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化。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隐匿一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 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 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属于侵犯通信自由权利的 行为。而私拆他人信件,不仅侵犯了他人的通信自由权利,也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通信秘密的权利,属于侵犯公 民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3.诉讼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 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必威体育官网网址,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 庭时出示。”法院开庭进行民事审判,是一种行使国家公权的活动。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会提出一些证据, 法院也可能依职权收集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涉及个人,包括当事人和案外人的隐私。于此情形,有关当事人得 请求 “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主动裁定某些证据不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 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多个条文涉及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控告人,检举人不愿公开姓名的,在侦查期间应为其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第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 绝回答;第七十九至八十三条规定,搜查必须有合法手续。 4.民法或侵权行为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 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没有直接规定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由于一般性地规定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这便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一般认为,隐私权应当属于人格尊严的一个 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 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 中顾法律网联合万名律师真诚为您服务 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年8 月7 日)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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