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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1
《社会契约论》读书笔记 来源: 刘丹雨的日志
寒假的时候,稍微地读了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感触颇多,看完之后随便写了点儿小小的笔记和感想,现在拿出来和大家共同分享下。可心儿学长跟我说:《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民主思想启蒙时的一部著作,很多论述与我们现在的想法已经有很多出入。看了一部分之后,我确实也有这样的感觉;但是卢梭对于法律以及人民的论述我还是非常赞同的。因此,希望与各位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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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前面的话:如果有人要是跟家人谈论政治;那么这个人就是个畜生!因为这样的讨论既不能得到最终的正确答案。同时,也会影响家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夫妻不能和睦,母子不能相亲。如果有外人在你和你的亲属都在的情况下提出讨论政治问题,那这个人即使不抱有伤害他人的想法,但是他的行为也并不那么高尚!
第一编:人的平等,最初为自然平等。但是由于个体的差异,使得人出现了才智与体力上的不同,这些不同造成了人之间强弱的不平等。使得由自然而来的平等变成了由自然而来的不平等。于是,有了社会契约的出现,社会契约用权利以及道德的平等来替换了自然的平等。也就是说,不论这个人在才智或者体力如何的由于其他人;也不能对于任何属于他权利之外的事物拥有支配的权利。而社会契约订立,既然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平等和权利,那么在订立之前就必须要明确地划分权利归属,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社会会认为私有的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只有明确地划分并确定了你有权支配的资源之后,你的权利才成为权利,任何人不应该侵犯你的权利。而遵守契约的目的也不是为了不去侵犯他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利不会被侵犯。
人们之所以订立契约,是因为在现实的生存中,遇到了自己一个人无法解决或克服的困难;面对这种困难个人已经使用了全部自己的力量,但是仍然不够解决问题;于是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团结起来,在得不到新力量的情况下,只好将已有的力量汇总起来。但是汇总后的力量,所应保证的应该是每一个人,而不是这个力量汇总的共同体之内的任何某一个人。
第二编:主权的不可转让;在这节中卢梭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公意的存在,是为了保证社会的力量是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而被使用的。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幸福,其实应当是国家中所有国民各种不同的个人利益中的共同点的总和。在我的理解中,公共幸福并不能保证国家中的每一个个体的所有幸福都被满足,只能满足该个体与其他个体之间都承认并需要满足的利益。因此,作为主权者所应满足的也仅仅是公共幸福,他必须遵守公意来进行决策。因为遵循公意进行决策的结果应该是既满足了所有需要被满足的利益但又不会侵犯国家中任何一个个体的任何权利。而所谓的“公意”再进一步来说即为“主权”,领导者这可以运用这种权利来做符合“公意”的决策,同时也不能将这种名为“主权”的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甚至是自己。虽然,个别意志和公意有可能会保持一致,但这种一致产生是由于机遇,且不会稳定也不会长久。
第二编:公意是否可能错误;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因为部分人的意志相同,所以他们会联合起来形成“众意”,而当形成“众意”之后也就形成了一个团体。虽然团体所能保证的是很多人的利益,但是因为它不能保证所有国家内的每个个体的利益,因此团体所表述出来的也将是个别意志,而不是公意。对于“团体”的论述,卢梭认为:国家之内不应该有团体,每一个个体都应该得到充分的信息,了解所有情况,并且可以抒发自己的意志,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虽然分歧增多,但是最后找到了共同点之后所达成的契约才真正能够反映“公意”。而团体的存在,虽然使得国家中的分歧变少,但是却会使得整个国家更加缺乏“公意”。因此卢梭认为应当尽量使团体增多,并使所有团体的话语权都被尊重且处在平等的位置上。
但是,在我看来,要让国家之内的所有人都得到充分的信息,了解所有的情况,并且抒发自己的意志这很难做到,或者说不可能做到。而团体形成的过程,其实就是在重复着卢梭对于国家“公意”的论述。如果不再将团体视为团体,而是将团体视为小的“国家”,那么他们形成的“众意”,也应当是团体内的“公意”。推而广之,现时代地球上的所有国家也都可以看成是一个个的“团体”。不同国家所遵从的“公意”,可能并不是其他国家所认同的,但是却应该是能够使得本国公民获得公共幸福的公共意志。卢梭对于“公意”的判断,其实应该是在地球上所有国家都消失之后才能成立的一个推论。而他对于团体的论述,却是可以应用到现时代国家的“公意”思考上。
第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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