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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件自检方案
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肉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企业经营肉品质量要求,逐步完善检测条件,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对经营肉食品质量进行自检。
第三条 自行检测的重点肉品为鲜肉、冷冻肉、头蹄等副产品、肉类加工食品、水产品及其它易污染的肉品。
第四条 自行检测可采用仪器设备和传统经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优先使用仪器检测;仪器没到位或不便仪器检测的肉食品,则用传统经验检测,眼、鼻、手并用,凭经验判别优劣。
第五条 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肉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第六条 自行检测的肉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屠管办或工商部门处理,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若有违反或照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召回制度
一、为强化食品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向社会奉献安全、健康、优质的肉类食品,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屠宰的生猪,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执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放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三、质量检验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严格监管,包括肉制品添加剂、辅料购进和使用的严格监督,并对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四、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实行当天生产当天入库,坚持每天对加工车间进行清洗、消毒一次,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形成和交叉感染。
五、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其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存贮地点及相关责任人,应作相应标识和记录。
六、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漏气、过期、变质或检验不合格等,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迅速查找原因。
七、经过技术部门鉴定,若属公司本身产品质量问题,尚未出库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已经出库的,根据仓库发货记录进行追溯,报主管经理,由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及时召回。
八、对尚未出库或召回的有问题肉类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九、因本公司茶品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和损失的,严格履行承诺,负责赔偿。
十、公司各部门应严把质量关,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肉品源头治理,确保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与本公司发生经营往来的生猪供应商、肉品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证照齐全。
三、生猪进厂前采购部门应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建立生猪供应商、产地、数量、品种、采购日期、经办人台账。
四、生猪进厂后经过采购部门检查,并由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凭检疫合格证、章进栏待宰。
五、对合格待宰生猪要按规定进行12—24小时静养观察,进宰前要对猪体表面的灰尘、泥污和粪便进行冲淋。做到按先后进栏顺序打号、进宰,严禁打伤或用水枪冲伤生猪。
六、保持猪栏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并注意清除净化池中的漂浮物,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收购人员和检疫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夜间收购生猪,要积极配合客户,组织进栏,妥善保管。严禁刁难顾客,严禁收不合格的猪。
八、妥善保管、养护和使用好清洗机、衡器、打号机等专用工具,防止出现意外。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购销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确保肉品购销数据完整及可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必须建立肉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并详细登记,以确保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条 肉品购进应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肉品名称、购进日期、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卫生许可证编号、检验(检疫)证明、购货票证等;
(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第四条 肉品仓储应按以下内容记载:
(一)入库日期、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负责人等;
(二)进货单位名称、出库日期、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出库单及负责人等;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五条 除详细登记进货内容外,还应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但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肉品销售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销售的肉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肉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当地屠管办要求上报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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