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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VS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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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VS道德

法律需要秉公执行,道德需要理性追求继我们小组讨论叔侄强奸十年冤案讨论后,我希望进一步阐释:法律需要秉公执行,道德需要理性追求。一.案件回顾: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张高平和侄子张辉驾驶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王某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前家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叔侄二人就到上海去了。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认定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二.冤案产生的原因:法律机制的漏洞,道德追求的扭曲造成冤案并非偶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程序备受质疑。1.直接证据的缺少本案中所有的证据只能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证据,另一类证据证明是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而在这个案件当中对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叔侄二人自己的有罪供述。除再以外,什么都没有。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本案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属间接证据。一个案件没有直接证据,本身就很难让人信服案件审理的公正、合理。2.取证过程存在疑问若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本不能否认该证据不可靠性,但本案取证过程令人迟疑。公诉方出示了一个人叫袁连芳的人的证言。但中国司法界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才有行使侦查的权力,如果把他当作耳目或线人、特情,主要是提供情报,他靠自己的耳去听,自己的目去观察,为办案机关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可是在这个案件中,袁连芳亲自实施了获取证据,并且在获取证据的时候还采用的非法的方式,比如殴打、威胁,还有一些指供,把犯罪现场图纸画好,让他去指认现场,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必须要排除的。这根本不符合司法程序,可见冤案的产生与法律程序没有严格执行有关。3.警方调查不到位 实际上,警方调查过程中已经发现被害者的指甲缝中存有另外一个人的皮肤组织,由于中国没有储存个人血液样本和指纹的措施,因此无法明确这些组织的来源。于是乎,警方理所当然地摒弃了这个证剧,使得调查方向一错再错,走入死穴。没有怀疑精神使得案情调查只能向错误的方向发展。但是,冤案的发生往往又与道德层面理智缺少息息相关。1. 大众舆论,错误的追求“绳之以法”每当惨案发生时,大众总急于让罪犯绳之以法。从道德层面上来说,惩恶扬善并无过错,但问题在于案情调查需要时间,急于求成往往漏洞百出。本案调查人员也保守舆论压力,因而在调查过程中“速成”思想也迷失了他们调查的方向,忘记了严格的调查过程,丢失了执法人员公正对待案情的态度。2.中国法律体系——有罪推断不同于西方一些法律体系实行无罪推断,在中国嫌疑犯在没有证据证明清白前都认为是有罪的。这其实体现了中国的道德观:不放过罪恶。自古以来,中国一直追求清白,不放过任何邪恶行为。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引发冤案的产生。可能无罪却先定为有罪,这或多或少影响警方和大众的是非观。3.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失当自由裁量权简单的说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尺度内,由审判人员自行决定具体的适用程度。自由裁量权看似属于法律范畴,但更多地是考量司法人员如何平衡法律与道德这杆天平。本案缺乏直接证据,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无可厚非,但显然,法官在无确凿证,有顶着舆论压力的情况下,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失当,量刑过重,险些造成残局的发生。法官维护法律公正,但也缺失了道德的理性。三、法律需要秉公执行,寻求道德需要理性追求。首先我们得承认法律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试用的的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律的制定往往有滞后性;其次,生活千变万化,固定的法律体系无法满足个案的审理,所以法律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另外在本案中,很多司法人员的思想墨守成规。刑诉法规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是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凭着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最后确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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