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规_深加工结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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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规_深加工结转

大纲 海关总署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2008.10.10)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2005.5.1) 海关总署令第109号(2004.3.1) 海关总署下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10.1 ) 海关总署第202号(2008.10.1) ——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开展结转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一)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备案,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二)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 (三)海关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结转时应向各自主管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电子数据备案。 (一)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纸质手册等电子底账),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海关总署(Cont.) ——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五条 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申请表》备案手续: (六)涉及实行E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 第六条 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及收货后24小时内录入申报 《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收发货单》(以下简称《收发货单》)或《保税货物深 加工结转退货单》(以下简称《退货单》)电子数据。对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以及与其发生结转业务的企业,应在72小时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 因技术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收发货单》及《退货单》的,经主 管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7天。 海关总署(Cont.) ——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结转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请表》、《收发货单》或《退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并已收取 风险担保金或保函的涉案企业除外)。 (五)转出或转入企业为D类企业的。 企业《手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该《手册》的结转申请不予受理: (一)转出、转入企业相关《手册》已报核或已核销或已结案的。 (二)转出、转入企业《手册》被海关暂停进出口的。 (三)转出、转入《手册》被海关挂账处理的。 海关总署(Cont.) ——关于H2000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第十条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六)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申请表》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报关单所填写的关联《手册》号及关联报关单号应相互对应。 (九)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办理结转报关手续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有关规定处理后,应补办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200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第八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采用“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对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分别在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在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三条 转出企业、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可以凭《申请表》和转出地卡口签注的《登记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 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该 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海关总署令第126号(2005.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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