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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研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研究 考号 姓名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对某些公益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是其法定职责,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实体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二是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民事诉讼 公益诉讼的历史由来已久,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当时的公益诉讼定位于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诉讼,市民无论是否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均可作为原告起诉。公益诉讼被赋予现代意义并引起广泛关注,始于20世纪西方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科技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导致社会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原先传统的某些民事行为不再单纯影响当事人自己,而且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此相伴的很多纠纷都涉及到大量利害关系者的公共政策问题。这类纠纷具有传统诉讼方式难以容纳的新要素,传统的诉讼机制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各国对公益诉讼都采取检察机构介入制度,其中法国最为重视。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最早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规定涉及慈善、遗产的诉讼、有关国家和公益团体的诉讼,所有在最高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均可提起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院得为主当事人于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依职权进行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之诉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法律还规定了若干案件应当通知检察院作为案件得从当事人参加诉讼。 检察机关对某些公益诉讼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世界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是其法定职责,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在实体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的事项,二是在程序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缺乏明文规定,但是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大量的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很多已被法院受理,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我国目前出现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涉及环境污染的侵权案件、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此类案件检察院起诉者较多,但作为公益诉讼案件不无争议)、证卷侵权案件、公共场所收费的案件、涉及土地开发影响社会公益的案件、消费领域的侵权案件等几种。目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有很多障碍。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要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益诉讼的原告无法满足这一条件,检察机关起诉在法律上也找不到具体规定。 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要求他重视公益诉讼案件,采取适当的方式介入诉讼。我国检察机关在宪法上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它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与作为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合而为一,这就为其介入公益诉讼奠立了坚实的基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概念 所谓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有关违法行为无效,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活动。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偿试,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制不健全,法律规定不完善,在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该不该管,能不能提起公诉的问题上,理论界仍有很大争议。笔者认为应完善我国民事行政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案件提起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的权限,并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操作性。 二、 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的程式诉讼中有关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actiones publicae populars)的划分,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例如《法官法》中关于私犯的规定中有“堆置,悬挂物件的责任(depositis suspensis)”,法官为了维护通行的安全,规定只要有人在房屋堆置或悬挂物件,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任何市民都有权告发,称堆置、悬挂物件诉(actio de ve suspensis),法官可以据此直接追究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到了近代,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多规定了检察院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代表,对特定的涉及公益的案件,有权以主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可以上诉。如法国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可以介入“关于国之安宁之诉;关于官府之诉;关于官之土地邑并公舍之诉讼;关于因贫人因不公遣赠之诉讼”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1976年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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