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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中国社会救济制度与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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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中国社会救济制度与实务

第七章 中国社会救济制度与实务 第一节 中国社会救济制度发展 一、中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新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 1949年12月政务院《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 1950年6月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 同年7月劳动部《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 中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对象 “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人) 社会孤老残幼 社会困难户 60年代精简老职工 中国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问题 社会救济经费 社会救济标准 公平与效率 二、改革初期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 最有成效的是农村扶贫工作 1982年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认真做好扶助 农村贫困户的通知》 1994年国务院《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我国贫困人口从20世纪70年代末的2.5亿下降到1998年的4200万(每天1美圆赤贫将更多) 三、改革后期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变革 转型(从农村转向城市) 1993年上海首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国务院令第271号发布) 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二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内容 范围 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 讨 论 1.救助对象的确定(理论上空间范围的确定) 争议: 农民工该进城市低保还是农村低保? 讨 论 2.怎么去认定?(实践操作) 3.最低生活保障的“最低”如何理解? 只保吃还是包括保其他? 4.社会救助该怎样进行? 施舍? 心理疗治? 实施细则 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城乡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低收入家庭的具体认定由民政部门按市政府规定的各类救助制度的规定进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家庭收入的构成 家庭收入是指居民家庭成员在调查期获得的、且拥有其支配权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不包括家庭成员应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费和借贷收入。 家庭收入的计入项目 1.工薪收入,劳动者由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收入。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的收入。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收入。 5.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6.财产租赁与转让收入。即家庭将其所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及无形资产等财物出租、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7.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收入。 8.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障金收入。 9.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继承性收入、赠与收入。 11.偶然收入。 12.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应计收入。 家庭收入的不计入项目 1.政府给予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金、补助金等待遇。 2.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一次性的科技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的荣誉津贴,在校学生(非择校生、非留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困难补助等。 3.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以及城乡居民的拆迁安置费中非生活补助部分。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和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救济金。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因难老人定期补助费和高龄老人的长寿补贴。 9.各类医疗保险报销的医药费和贫困家庭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 10.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及自谋职业的收入。 11.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12.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的奖励。 13.低收入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 14.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原则 据实核定,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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