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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之
相关法律框架、设立条件、审批流程及报送文件
二零一二年二月
中国 北京
目 录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一、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3
二、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4
三、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流程 5
四、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材料 6
金融租赁公司 7
一、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7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7
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流程及提交文件 11
五、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13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15
一、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15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15
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16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商务部将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在各地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越来越多。自1981年以来,已累计批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0多家,且仍有很多公司等待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颁布机构 文号 颁布时间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2005.02.03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 商资函【2009】2号 2009.02.07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商资发【2010】209号 2010.06.10 2005年3月5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同时,《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2009年2月7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根据《2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010年6月10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9号通知》)。根据《209号通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根据2011年12月2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融资租赁行业属于允许类。因此,根据《209号通知》,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表:
公司组织模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审批部门 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厅、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注册登记部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不超过50人 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资产要求 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注册资本 不低于10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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