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张高速路基清淤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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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张高速路基清淤办法(试行)

湖北交投宜张高速公路指挥部项目群 清淤回填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交投宜张高速公路指挥部项目群(以下简称“本项目”)所有路基清淤回填,无论是否与设计相符,都必须重新调查、核定,并按设计变更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清淤工程的界定 本项目以下列指标进行控制,作为地基表层清淤工程的界定: 1、粘质土、有机质土 (1)天然含水量≥35%; (2)天然含水量≥液限(处于极软塑或流塑状态); (3)天然孔隙比≥1.0。 2、粉质土 (1)天然含水量≥30%; (2)天然含水量≥液限(处于极软塑或流塑状态); (3)天然孔隙比≥0.9。 不同土质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两个条件时,即为淤泥,应挖除后换填合格材料。 二、清淤及回填范围、回填材料的选用 1、认定为淤泥且采用换填方案的必须予以清除,清除范围按以下基本原则确定; 路线纵向:认定为淤泥的长度。 横断面方向:不超过路基填筑边界范围。 深度:同一土质且认定为淤泥的控制在0.8~1.2m深(超过1.2m的采用其它方式处理);不同土质应分别试验,并应检定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的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100KPa)。 2、回填范围 清除范围应全部回填。 3、回填材料 回填材料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无要求的采用与该段路基填方相同的回填材料;浸水路堤应部分选用水稳性或透水性好的材料。本着就地取材、降低造价并满足设计要求的原则取用,原则上采用利用石方或利用土方(水稳性较好的)、弃渣等回填。 三、清淤、回填工程的现场审批权限 1、单个工点清淤数量小于3000m3的,由巡检组审批、验收(由巡检组组织现场确认和联测验收,并签认现场复核单)。 2、单个工点清淤数量大于3000m3的,由指挥部审批、验收(由计划合同部会同指挥部相关部门组织现场确认和联测验收,并签认现场复核单)。 3、上级验收单位有权对下级验收单位授权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抽检或复查。 四、清淤工程审批程序 1、判定是否为淤泥 施工单位根据淤泥的界定条件,对计划换填的路段取样试验,判定是否为淤泥。 2、施工单位申请换填 经试验确定为淤泥后,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请换填,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许施工。 施工单位在申请清淤换填时,应完成以下工作,并附相关资料: (1)采取有效排水措施,确保清淤范围排水畅通,严禁有积水。其排水措施作为清淤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 (2)采用麻花钻挖探或轻型触探仪勘测的方法来初步确定换填范围及深度,勘探布点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单个工点最低不少于2个勘探点; ②勘探点密度不少于1点/200平方米; ③勘探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在清淤换填范围内; (3)做好工地的土工试验 清除前各探点的土质、液塑限、天然含水量、天然孔隙比等软土鉴别的土工试验成果资料(清淤深度和范围未超出原设计的可不做此项试验,直接按原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报请驻地办到场,以便驻地办同时完成平行试验。 (4)做好原始断面的测量 清淤前应通过测量示出清淤范围的平面图,各平面位置的标高以及清淤断面。清淤断面应垂直于路线中线,且按10m等间距布置,如断面变化较大,应在变化处增加断面布置。各断面应标明淤泥范围、清淤前和预估清淤后各点标高,相应断面面积和断面面积计算式。 (5)绘制清淤范围计算图表,示出清淤换填范围内各横断面、断面桩号、各勘探点位置(断面上示出)、公路用地范围、路线中线及桩号。 (6)清淤及回填预估工程量计算表式。 (7)照片及影像资料等。 3、驻地办复核 驻地办接到施工单位清淤换填工程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及复测、勘探,并在2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对计划换填路段进行取样试验,取样试验按不低于施工单位取样频率的三分之一进行; (2)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清除前平面图、横断面图、标高进行复测、复核; (3)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清除及回填预估工程量计算表式进行复核。 (4)提出复测、复核及试验等审查意见,报巡检组。 4、指挥部现场审批 驻地办完成上述工作后,连同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一同上报巡检组审核或审批。 ? ? 巡检组在接到驻地办的申请后,对计划换填路段进行现场复核,如果复核确认的预估工程量在其授权范围之内,巡检组直接审批,否则上报指挥部审批。指挥部在接到巡检组现场确认的申请后,由计划合同部组织相关部门2日内组织有关各方现场对清除范围、清淤及回填深度、回填材料、预估工程量予以确认。 5、审批单位的现场确认,应对清淤范围(只认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清淤深度、预估工程量予以确认,并填写清淤前现场复核单(格式附后);参加各方在现场确认的当天完成预估清淤数量的签字确认;为便于清淤后测量清淤深度,审批单位须指定有代表性的原地面标志在清淤过程中予以保留;清淤前现场复核单签署后应于1日内上报指挥部。 6、挖除换填 (1)施工单位在获得审批后尽快进行清除及回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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