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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舵设备
第六章 舵设备
第一节 SOLAS公约与《钢规》对操舵装置的要求
第二节 应急操舵装置控制系统
第三节 自动舵的操舵转换方式
第四节 舵设备的检查、保养和试验
按动力源分:有电动操舵装置和液压操舵装置;
按公约和规范分: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
主操舵装置:系指在正常航行情况下为驾驶船舶而使舵产生动作所必需的机械、转舵机构、舵机装置动力设备(如设有)以及附属设备和向舵杆施加转矩的设施(如舵柄或舵扇)。主操舵装置应在驾驶室和舵机室都设有控制器。
辅助操舵装置:系指在主操舵装置失效时,为驾驶船舶所必需的设备。这些设备不应属于主操舵装置的任何部分,但可共用其中的舵柄、舵扇或作同样用途的部件。
第一节 SOLAS公约与《钢规》对操舵装置的要求
1.除非主操舵装置符合有关规定,否则每艘船舶均应设置1套主操舵装置和1套辅助操舵装置。主、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
2.监控与供电要求:
1)应在驾驶室和机舱主控制位置装设指示其电动机正在运转的设备。
2)供电独立,其中之一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3.主操舵装置和舵杆:
1)具有足够强度,并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最大营运前进航速时进行操舵,能使舵自任一舷35°转至另一舷35°,并且于相同条件下在自一舷的35°转至另一舷30°所需的时间不超过28s;
2)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120mm时,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纵;
3)在最大后退航速时不致损坏,但不需验证。
4.辅助操舵装置:
1)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足以在可驾驶的航速下操纵船舶,并能在应急情况下投入工作;
2)应能在船舶最大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但不小于7kn时进行操舵,使舵自一舷15°转至另一舷15°,且所需时间不超过60s;
3)当舵柄处的舵杆直径(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大于230mm时,操舵装置应为动力操纵。
人力操舵装置允许装船使用的条件是:操舵力不超过160N,且其结构不致对操舵手轮产生破坏性的反冲作用。
5.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布置应:
1)当动力源发生故障失效后又恢复输送时,能自动再起动;
2)能从驾驶室控制使其投入工作;
3)任一台操舵装置动力设备的动力源发生故障时,应在驾驶室里发出声、光警报。
6.当主操舵装置具有2台或2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时,则在下列条件下可不设置辅助操舵装置:
1) 对于客船, 当任一台动力设备不工作时, 主操舵装置仍能按本节“3 1) ” 的规定进行操舵;
2) 对于货船, 当所有动力设备都工作时, 主操舵装置能按本节“3 1) ”的规定进行操舵;
3) 主操舵装置应布置成当其管系或一台动力设备发生单项故障时, 此缺陷能被隔离, 使操舵能力能够保持或迅速恢复。
7.操舵装置应设有有效的舵角限位器。
以动力转舵的操舵装置,应装设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使舵在到达舵角限位器前停住。装设的限位开关或类似设备应该与转舵机构本身同步,而不应与舵机的控制相同步。
操舵装置应有保持舵位不动的制动装置。
驾驶室和舵机室应:
固定展示带有原理框图的适当操作说明。此说明表明操舵装置控制系统和动力转舵系统的转换程序。
8.操舵装置控制系统的布置:
1)主操舵装置,应在驾驶室和舵机室两处都设有控制器;
2)主操舵装置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系统,且每套系统均应能在驾驶室控制。但不要求设双套操舵手轮或手柄。如控制系统是由液压遥控传动装置组成,则除10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外,不必设置第二套独立控制系统;
3)对辅助操舵装置为动力操纵的,则也应能在驾驶室和舵机室进行控制,并应独立于主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9.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
10.舵角位置
1)主操舵装置为动力操纵的,应在驾驶室显示。舵角的显示装置应独立于操舵装置的控制系统;
2)在舵机室内能看到舵角的指示。
11.液压动力操舵装置应满足
液压系统的循环油箱应设低位警报器,在驾驶室和机器处所内易于观察的地方发出声、光警报。
12.安全阀:
开启压力应不小于1.2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
13.操舵装置的应急动力:
当舵柄处舵杆直径大于230mm(不包括航行冰区加强)时,应设有能在45s内向操舵装置自动供电的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船舶上,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足够供应至少连续工作30min的能量,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min。
14.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或气体运输船和7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其他船舶:
主操舵装置应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相同的动力设备。
15.100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的操舵装置还应满足:
1)当主操舵装置的一个动力转舵系统的任何部分(除舵柄、舵扇或为同样目的服务的部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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