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荷花号案 相关资料
荷花号案
1926年8月2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碰撞。“博兹-库特号”被撞沉,8名土耳其人死亡。当“荷花号”抵达土耳其港口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同“博兹-库特号”船长哈森·贝一并以杀人罪逮捕,并在伊斯坦布尔提出刑事诉讼。
简介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磅)。土耳其船长哈森一贝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公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
诉讼与判决
1·诉讼主张。法国政府认为,根据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和约》第15条的规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法国提出下面三个诉讼主张:
(1)国际法不允许一个国家单纯以受害者具有其国籍为理由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2)国际法承认船旗国对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一切事情有排他的管辖权;
(3)上述原则特别适用于碰撞事件。
国际常设法院在诉讼中驳回了法国提出的上述主张,判定土耳其惩罚戴蒙上校的行为没有违反国际法。国际常设法院的判决包含三个重要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法和国家管辖权的理论;第二部分是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原则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船旗国对公海碰撞事件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问题。
关于法国的第一项主张,国际常设法院指出:“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约束国家的法律规则来自国家在条约或在获得普遍接受为明示法律规则表现出来的自由意志,这些规则调整着它们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共同的目的。国家的独立是不容限制的。
“国际法加之于国家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限制是:国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国领土内行使权力,不存在相反的允许性规则。从这个意义说,管辖权是具有属地性的。国家不能在其领土以外行使管辖权,除非能从国际习惯或从条约中找到允许这样做的规则。……”
关于国际法是否存在一个规则禁止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的规则的问题,国际常设法院认为这个规则是不存在的。国际常设法院指出:“如果国际法包含一个禁止国家把其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到境外的某些人、财产和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如果国际法允许国家在特定场合可以这样做,作为对这个一般性禁止规则的例外,这个观点才可以站得住。但当前国际法所持的观点不是这样。国际法不但没有禁止国家把它的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它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还在这方面给国家留下宽阔的选择余地。这种选择权力只在某些场合受到一些限制性规则的限制,但在其他场合,每个国家在采用它认为最好和最合适的原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
法国认为土耳其必须能够找出一个允许它对国外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的国际法规则,法院认为在实践上这是办不到的,这只会瘫痪了法院的工作,使它不能在国内行使其民事和刑事的管辖权。国际常设法院指出:
“真的,所有法律体系都认为刑法上的属地性是很基本的,但同样真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他们的司法权力扩大到在其境外发生的犯罪行为,而在作法上又各不一样。因此,刑法的属地性不是国际法上的绝对的原则,这与领土主权不是完全一致的。”
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这是在公海发生的两只悬挂不同船旗的船舶的碰撞事件。其中一只船被认为是犯罪者,另一只船被认为是受害者。法院分析说:
“对于法国提出的第一个主张,法院认为没有考虑之必要,即使这个意见一般来说是正确的,但对本案来说,国际常设法院的看法就有所保留了。在本案中,除非国际法有条规则禁止土耳其对犯罪行为的效果发生在其船上、从而等于发生在其领土上一样的事实也不能考虑,那种说法才可以适用。但在上述情况下,即使犯罪者是外国人,土耳其刑法也是无可争议的。国际法不会有这样的规则。反之,许多主张在刑事立法上严格适用属地原则的国家的法院都对刑法作这样的解释:
犯罪者在外国领土上作的犯罪行为,只要有一个犯罪因素发生在其领土,就可被认为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当犯罪效果发生在土耳其船上的时候,不能只因为戴蒙上校是在法国船上,就认为国际法有一条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