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必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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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必背

  卷一考察科目较多,偏重记忆,总体考察的难度不大。但是有些学科的考察面会超出学员复习的范围。本文特整理了外国法制史中会涉及到的重要知识点,以列表的形式、提纲的形式予以汇总,特点是简约、易记忆。这份文档可以作为卷一法制史学习的补充材料,希望能对广大学员的备考有所裨益。   一、罗马法   (一)立法   1、《十二表法》:   (1)内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地位: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2、《国法大全》《(民法大全)》:   (1)《查士丁尼法典》(历代罗马皇帝敕令的汇编)、《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汇编》)、《查士丁尼新律》   (2)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3、渊源: ?   4、分类:   (1)按照适用范围,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①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和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渊源包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的解释。   ②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相互之间,内容是所有权和债权,渊源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查士丁尼将市民法和万民法统一起来。   (2)按照调整对象,分为公法和私法——最早由乌尔比安提出:   ①公法:宗教祭祀、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   ②私法: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   (3)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的内容,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分为长官法(罗马高级官吏所发布的告示、命令,多为私法。)和市民法。   5、罗马法复兴:   (1)以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发现《学说汇纂》为标志。   (2)注释法学派(波伦亚大学)、评论法学派(14世纪,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   (3)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4)对后世的影响:形成民法法系,也叫罗马法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   二、英国   (一)立法   1、普通法   (1)12世纪   (2)判例法、遵循先例、令状制、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15世纪   (2)判例法;重内容、轻形式;诉讼程序灵活简便;既不要令状,也不陪审;发展出信托、禁令等新的权利救济方法;受罗马法影响;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3)17世纪初,确立衡平法优先;1875年司法改革,消除并立   3、制定法   (1)1215年的《大宪章》   (2)可以调整、修改判例法   (3)欧盟法、国会立法(最重要)、委托立法。   (二)司法制度   1、诉讼制度   (1)陪审制   ①裁决事实   ②不许上诉,法官认为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   (2)对抗制(辩论制)   (3)律师制度   ①出庭律师:在任何法院出庭   ②事务律师:在低级法院出庭   近代以来,不再泾渭分明。   2、司法机构   (1)高级法院(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法院)   (2)低级法院   注意,英国实际上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   三、美国   (一)立法   1787年宪法,1791年权利法案   (二)司法制度   1、诉讼制度   (1)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①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②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违宪的;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无效。   (2)4个首创:司法审查制、立法司法的双轨制、反垄断法制、缓刑制度   (3)美国法的特点: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法律体系庞杂。封建因素少。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司法机构   (1)联邦(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   (2)州(州最高法院、州地区法院、治安法院)   四、法国   (一)立法   1、拿破仑六法体系(民法、商法、刑法、民诉、刑诉、宪法)   2、宪法 ?   (二)司法制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的兼采控告制和纠问制   五、德国   (一)立法   1、1220年习惯法汇编《萨克森法典》,1532年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   2、俾斯麦七法体系(比法国多一个《法院组织法》),“潘德克顿”学派   3、魏玛共和国时期:经济立法、社会立法为先导 4、法西斯专政时期:种族主义、恐怖主义 5、二战后:1949年《基本法》   6、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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