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教学点管理办法.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9教学点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村卫生室中等医学学历教育 教学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乡村医生中等农村医学专业学历教育项目的教学点管理,进一步规范各教学点教学辅导的组织开展工作,确保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项目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办学单位、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教学点等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教学单位。 第三条 办学单位依照区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教学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负责当地的教学点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督、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学点的设立 第四条 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主要以乡镇卫生院为基本教学单位,采用分散和相对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学习;各地、州卫生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在指定卫生院设立集中教学点。 第五条 对于参加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超过15人以上的乡镇均应设立教学点。 第六条 教学点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教学条件:   1.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有适宜学习的环境,交通便利,方便学员就近到达,一般应设在本乡(镇)卫生人员培训中心。 2.有教室、与教学内容相关的电教设备、通讯条件。 3.有能为乡村医生学历教育的学员提供学习辅导的专职教师。 4.有相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七条 各县、市卫生局确立并汇总统计的教学点基本信息后,报地州卫生局,有地、州卫生局最终确定教学点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并交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配发相应的管理帐号。 第三章 教学点职责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正式教学点,在各级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学单位的指导下,具体承担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的教育教学组织、辅导工作,具体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各种教学活动; 2.选聘委派相应教学管理人员,指定专人组织学员开展各项教学活动; 3.指定专人作为教学联系人与办学单位和县市卫生局联系,上传下达各项教学教务事项; 4.协助卫生学校辅导教师开展本教学点的各项教学辅导工作; 5.承担所辖学员日常思想政治工作,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学员座谈会,及时收集学员对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反馈意见; 6.定期向办学单位和县卫生局上报教学报表、考勤记录等; 7.组织发放教材和相关教学资料,印刷补充教学资料,组织交换教学资料; 8.协助组织安排所辖学员临床教学实习单位; 9.协助办学单位收取学费和其他教学费用; 10.完成其他相关教学教务事项。 第四章 教学点人员 第九条 各教学点设立班主任、辅导老师及班长,班主任由卫生院院长担任,辅导教师须由至少五年基础医学或临床医学课程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班长由卫生院指定;各教学点可根据教学、教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增设其他教学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条 教学点班主任直接对办学单位和上级卫生局负责,全面管理教学点的各项教学、教务工作,在办学单位及上级卫生局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开展各项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辅导教师协助承担本辖区内各项教学辅导职责: 1.掌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材料的内容,掌握教学难点和重点,及时指导、帮助学员学习; 2.掌握辖区各学员的学习基本情况,针对性地为学员提供教学辅导; 3.协助指导学员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课堂、课后学习与练习; 4.根据考试安排协助办学单位辅导教师为学员提供考前辅导; 5.根据教学安排为学员提供其他的教学辅导支持; 6.总结辖区学员学习效果,并按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学主管部门汇报教学情况。 第五章 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远程教育机构在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发集教学辅导、考勤管理、成绩查询、信息发布、咨询答疑等多功能于一身的适合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使用的教学点管理平台,远程教育机构负责技术开发、资源上传、后期维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教学点管理员须按区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定期登录网络平台,第一时间掌握、了解相关教育教学信息,并查询所辖教学点学员出勤率、单元测试成绩等平时教学效果的反馈统计,并有针对性的提醒、指导所辖教学点学员的系统学习。 第十四条 各级乡村医生中等专业学历教育组织管理机构须定期登录网络平台,监督、掌握下一级机构承担实施乡村医生学历教育的教学进展情况,并予以适时督导、检查、考评。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项目的检查与考核,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检查考核组,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结果,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报。 第十六条 各地、州卫生局和办学单位负责本地区教学点的考评工作,各地、州卫生局和办学单位须按新疆中等职业教育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的要求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下设各教学点进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 考核结果须及时公布反馈并上报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学单位将结合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对教学点

文档评论(0)

xy88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