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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的演进
浅谈专利法的演进
姓名:蔡陶华 学号:2008101728 班级:08数码班艺术系
从1985年第一部专利法出台以后,中国专利法的初期发展以中国经济改革、建设市场经济制度这样的政策导向为基础,1992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是最明显的表现,而2006年的修正草案则着眼于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具有司法导向的效果。在这样一个演进过程中,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激励理论对1985年至2000年专利法的发展具有相当的释作用,另一方面,中国恢复GATT缔约国地位和加A.WTO的外部要求也成了中国专利法发展的一个诱因。在这个演进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的专利法实践和满足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外部要求构成了中国专利法发展的知识源泉。专利法的这种发展路径在中国众多的法律演进历史中具有代表性。今天我们所谈论的专利制度和专利法律,其起源、发展和成熟都不是始于中国。从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其最初的动因可能是君王的奖赏,或是君王授予的贸易特权,或是通过君王的授权进行的私有财富的分配。从1985年到现在,中国专利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线条到精确化这样的历程,也是逐渐从市场经济的政策导向向司法导向转变,尽管这种转变的阶段不是十分清晰,是一种渐进的过程。今天:定义精确、高保护水平、高门槛的专利授权条件已经成为共识。一种完全是西方的法律制度最终在中国完全被接受,最后达到同美国、欧洲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当的水平。专利法在中国发展的动因是什么?有关完善的专利法的知识是怎样获得的?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一、中国专利法的发展和激励理i仑从经济学角度看,财产权法律涉及的是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知识产权被认为是财产权。财产权的规范性功能是消除不确定性,确立产权人的收益期望,使资源得到最佳的利用。在这个前提下,专利权被认为是对发明人的奖励,进而激励着人们的创造。激励理论在普通法中是描述性的,这适合一个自发秩序衍生的情况。激励理论也可以作为一种规范理论,作为具有特定社会或经济价值取向的基础。假定激励理论同样适用专利法在中国发展的契机,但是鉴于专利制度并非源于中国的自发秩序,因此制定专利法律制度就具有规范性特点,所以用激励理论解释中国专利法,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中国有意识制定的政策目标同激励理论相吻合。专利制度的激励效应必须有—个隐含的前提,即专利权必须作为私权(其本身又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之上)。但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酝酿专利法的时候,这种“私权”前提并不存在。当时的出发点是“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要适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要适应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计划经济的计划性和专利权的专有特性难以兼容,因此当时出于激励机制来制定专利法的理由并不充分。但当时中国正在酝酿经济体制的改革,以此可以认为建立专利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这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通过强调“自主性”使经济具有活力。80年代初企业的自主性和今日的市场化确实不可同日而语,但在初步意义上,自主性和专利的专有性是吻合的,这样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初期制定专利法,激励确实可以被视为1985年出台的中国专利法一个大致的出发点。1992年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正值中国建设市场经济制度开始启动,但专利法的修改并没有反映出这种政策取向。原因可能在于,此次修订专利法的时候市场经济目标处于刚刚确立的初期,还来不及反映在专利法的宗旨中。根据中国立法的大致规律来看,一般是先确定政策目标、再通过法律予以固定,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另一种可能性就是此次专利法的修订,主要“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创造条件,同时也为了履行我国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本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可申请专利的主题,扩大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如进口权)、延长了权利期限(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从15年延长至20年)、将授予专利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后的撤销程序、初步完善了强制许可制度。此次修改的功利性非常明显,它不是为刚刚酝酿的市场经济秩序目标所激发,而是恢复GATY缔约国地位的目的。但此次修改也为下文所说的中国专利制度向发达国家标准靠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2000年专利法的修改面临双重目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满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专利法提出的标准。此次修订基本上展现出了专利法潜在的激励理论,这同建立从1992年以来就确立了的市场经济制度目标是一致的,这在2000版本的宗旨可以看出。2000年的修订和1992年修订背景之一类似,—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加入WTO。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加入WTO这两个宗旨能否很好地协调呢?也就是说在一次修订专利法律过程中能否同时满足这两个目标呢?答案似乎是明确的。加入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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